



《重慶市個人住房房產稅征收管理細則》是由重慶市人民政府于2011年1月27日發布,該細則于同年1月28日開始實施,文號是重慶市人民政府令(第247號)。從性質上來說,這屬于地方性法規。我國的法律規范體系如下:
憲法→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地方性法規→地方性部門規章等,從前到后效力位階越來越低,原則上來說,前面的效力是大于后面的效力的,就是說當后面的文件的規定與前面的相矛盾 的時候,應按照前面的處理,但是在實務中有時候恰恰相反,關于不同種類、不同位階的法律規范的適用是很復雜的。
看你想了解其中的什么東西了,如果是其中的某一個條款,那么建議您尋找更高位階的法律,比如說國務院發布的關于這方面的規定,看有沒有沖突,或者稅法上有沒有涉及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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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產稅的征稅對象是房產。所謂房產,是指有屋面和圍護結構,能夠遮風避雨,可供人們在其中生產、學習、工作、娛樂、居住或儲藏物資的場所。但獨立于房屋的建筑物如圍墻、暖房、水塔、煙囪、室外游泳池等不屬于房產。但室內游泳池屬于房產。由于房地產開發企業開發的商品房在出售前,對房地產開發企業而言是一種產品,因此,對房地產開發企業建造的商品房,在售出前,不征收房產稅;但對售出前房地產開發企業已使用或出租、出借的商品房應按規定征收房產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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