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自2002年7月1日起,凡在本市行政區域范圍內利用國有土地進行商業、旅游、娛樂、寫字樓及商品住宅等經營性開發的項目用地,不具備規定條件的,停止辦理國有土地使用權協議出讓手續。需要辦理土地使用權出讓的,須進入北京市土地交易市場(以下簡稱市土地交易市場),通過招標、拍賣或掛牌*進行公開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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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土資源部令第39號 《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規定》,已經2007年9月21日國土資源部第3次部務會議審議通過。現將《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規定》公布,自2007年1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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