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閑置土地都是怎么樣處理的,我一直很好奇,在這請教一下各位大神。
《土地法》規定,對閑置土地處理的方法包括:(1)已經辦理審批手續的非農業建設占用耕地,一年內不用而可以耕種并收獲的,應當由原耕種該幅耕地的集體或個人恢復耕種;(2)一年以上未動工建設的,應當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的規定繳納閑置費;(3)連續兩年以上未使用的,經原批準機關批準,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無償收回用地單位的土地使用權;(4)承包經營耕種的單位或個人連續兩年棄耕權的,原發包單位應當終止承包合同,收回發包的耕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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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國有土地有償使用合同或者建設用地批準書未規定動工開發建設日期,自國有土地有償使用合同生效或者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建設用地批準書頒發之日起滿1年未動工開發建設的; (二)已動工開發建設但開發建設的面積占應動工開發建設總面積不足三分之一或者己*額占總*額不足25%且未經批準中止開發建設連續滿1年的; (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1年以上開始收土地閑置費,2年可以無償收回,可以辦理延續手續1年,也就是說*多三年如果一點未動,政府就可以無償收回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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