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出售住滿5年的經濟適用房
蚌埠經濟適用房出售方可依照市場價格出售住滿5年的經濟適用房。淡也只需按房屋成交額的10%補交綜合地價款。
補交的綜合地價款的計算*:例如有一套經濟適用房,面積80平方米,原購價4000元/平米,按市場價4600元/平米出售,補交的綜合地價款為4600×80×10%=36800元。
按市場價出售蚌埠經濟適用房買賣政策 后不能再次購買經濟適用房和其他保障性質的住房。
2、出售未住滿5年的經濟適用房
政策規定不允許按市場價格出售未住滿5年的經濟適用房,只能以不高于購買時的單價出售,且只能出售給符合蚌埠經濟適用住房購買條件的家庭或由政府相關部門收購。以原購價出售已購經濟適用房的,出售方需提供原住房買賣合同、住房轉讓合同等證件。
出售方以原價出售給有購買資格的人后,仍符合經濟適用房購房條件的,還可以再次購買他處經濟適用房買賣政策 。
蚌埠經濟適用房買賣政策第十條:經濟適用住房小區按規劃要求應適當配建一定比例的小區配套經營性用房的,在經營性用房批準允許銷售前,應由市價格主管部門會同經濟適用房建設管理部門參照同類地段的商品房價格核定其銷售價格,銷售收入扣除成本及規定利潤后的凈*上交市財政。 蚌埠經濟適用房買賣政策第十一條:經濟適用住房項目可采取招標*選擇物業服務企業實施前期物業服務,也可以在社區居委會等機構的指導下,由居民自我管理,提供符合居住區居民基本生活需要的物業服務。 經濟適用住房項目竣工應按國家、省、市有關規定實施項目竣工綜合驗收,未經驗收或驗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分期建設的可以實行分期驗收。 蚌埠經濟適用房買賣政策第十二條:經濟適用住房建設免收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等各種行政事業性收費和政府性基金。經營服務性收費按照核定標準減半收取,凡現行標準低于減半標準收取的,不得提高。經濟適用住房建設項目外的基礎設施建設費用,由政府負擔。
蚌埠經濟適用房買賣政策第十三條:經濟適用住房項目法人可以以在建項目作抵押,申請住房項目開發貸款。
蚌埠經濟適用房買賣政策第十四條:購買經濟適用住房的住戶,可以申請商業銀行貸款或住房公積金貸款,并可以提取個人及直系親屬的住房公積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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