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出售已住滿5年的經濟適用房
二手經濟適用房出售方可依照市場報價出售住滿5年的經濟適用房。淡也只需按房子成交額的10%補交歸納地價款。
出售此類經濟適用房不需求契合出售經濟適用房的特別條件。出售此類二手經濟適用房除正常交納房子成交價1.5%的契稅、5元印花稅外,不需求交納土地出讓金。
補交的歸納地價款的核算方法:例如有一套經濟適用房,面積80平方米,原購價4000元/平米,按市場價4600元/平米出售,補交的歸納地價款為4600×80×10%=36800元。
出售未住滿5年的經濟適用房
可按不高于原購房報價來出售此類二手經濟適用房出售規定,淡須滿意經濟適用房的出售條件,并處理經濟適用住宅出售資歷審閱手續。
所置辦的二手經濟適用房超越核定的*購房總價規范以外有些,需補交10%的歸納地價款,所購房子仍依照經濟適用住宅產權辦理。
例:某購房人經職位等審閱后,出售規范核定為*4000元/平方米,面積在70平方米以內,即總價在280000元以內的經濟適用房,若出售一套面積為80平方米,原購報價為4100元/平方米,未住滿5年的二手經濟適用房,其購房總價為328000元,超越了核定的280000元的購房規范,則超出有些需補交10%的歸納地價款,即補交(328000-280000)×10%=4800元。并且此房子依然按經濟適用房出售規定辦理。
未滿五年的經濟適用房能否交易,未滿五年的經濟適用房是不可以上市買賣的,否則會被房產部門收回或把房物轉讓的差價收繳的,只有購買五年以上的經濟房才能得到法律的認可與保護。
經濟適用房是當地政府為解決住房困難群體而建造的福利性質的房屋,是有限產權,當地政府是房屋共有人,因為當地政府沒有收國有土地出讓金,所以房屋價格比市場價格低很多;為了防止以經濟適用房謀利,所以國家規定滿五年的經濟適用房才可以上市交易;
在滿五年之前簽訂的二手經濟適用房買賣合同是無效的,不受法律保護,現實情況中,一般約定是在滿五年之后再過戶,此約定無效。在未滿五年之前,因為房價出現了上漲,好多賣家都感覺賣虧了,都會以經濟適用房未滿五年,國家規定不允許上市交易的理由到法院起訴主張合同無效,法院會依法認定合同無效,買家返還房屋;
另外經濟適用房不準出租,只能自己居住,如果出租,*合同無效,不受法律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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