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農村的住房也是要領取房屋產權證的,能否領取房屋產權證的關鍵問題不是戶口,而是是否有宅基地使用權證.依照<土地法>的規定,農村的宅基地審批權在縣級人民政府,由此看來只有經過縣級政府批準并頒發了宅基地使用權證,才能依法領取房屋產權證.農村的住宅房雖然使用的農村集體土地,但在只經本集體經濟組織(村委會)批準的宅基地上建筑的房屋是非法占地,不能領到房屋產權證,在自留地,承包地里自建的房則更不能領取到房屋產權證了.關于農村房屋產權證的相關法規規定第四章集體土地范圍內房屋登記第八十二條依法使用宅基地建造的村民住房和依法使用其他集體所有建設用地建造的房屋,可以依照本辦法的規定申請房屋登記.法律,法規對集體土地范圍內房屋登記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第八十三條因合法建造房屋申請房屋所有權初始登記的,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登記申請書;
(二)申請人的身份證明;
(三)宅基地使用權證明或者集體所有建設用地使用權證明;
(四)申請登記房屋符合城鄉規劃的證明;
(五)房屋測繪報告或者村民住房平面圖;
(六)其他必要材料.申請村民住房所有權初始登記的,還應當提交申請人屬于房屋所在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證明.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申請房屋所有權初始登記的,還應當提交經村民會議同意或者由村民會議授權經村民代表會議同意的證明材料.第八十四條辦理村民住房所有權初始登記,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房屋所有權初始登記,房屋登記機構受理登記申請后,應當將申請登記事項在房屋所在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內進行公告.經公告無異議或者異議不成立的,方可予以登記.第八十五條發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權利人應當在有關法律文件生效或者事實發生后申請房屋所有權變更登記:
(一)房屋所有權人的姓名或者名稱變更的;
(二)房屋坐落變更的;
(三)房屋面積增加或者減少的;
(四)同一所有權人分割,合并房屋的;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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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的住房也是要領取房屋產權證的,能否領取房屋產權證的關鍵問題不是戶口,而是是否有宅基地使用權證。依照《土地法》的規定,農村的宅基地審批權在縣級人民政府,由此看來只有經過縣級政府批準并頒發了宅基地使用權證,才能依法領取房屋產權證。農村的住宅房雖然使用的農村集體土地,但在只經本集體經濟組織(村委會)批準的宅基地上建筑的房屋是非法占地,不能領到房屋產權證,在自留地、承包地里自建的房則更不能領取到房屋產權證了。關于農村房屋產權證的相關法規規定第四章集體土地范圍內房屋登記第八十二條依法使用宅基地建造的村民住房和依法使用其他集體所有建設用地建造的房屋,可以依照本辦法的規定申請房屋登記。法律、法規對集體土地范圍內房屋登記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第八十三條因合法建造房屋申請房屋所有權初始登記的,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登記申請書;
(二)申請人的身份證明;
(三)宅基地使用權證明或者集體所有建設用地使用權證明;
(四)申請登記房屋符合城鄉規劃的證明;
(五)房屋測繪報告或者村民住房平面圖;
(六)其他必要材料。申請村民住房所有權初始登記的,還應當提交申請人屬于房屋所在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證明。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申請房屋所有權初始登記的,還應當提交經村民會議同意或者由村民會議授權經村民代表會議同意的證明材料。第八十四條辦理村民住房所有權初始登記、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房屋所有權初始登記,房屋登記機構受理登記申請后,應當將申請登記事項在房屋所在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內進行公告。經公告無異議或者異議不成立的,方可予以登記。第八十五條發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權利人應當在有關法律文件生效或者事實發生后申請房屋所有權變更登記:
(一)房屋所有權人的姓名或者名稱變更的;
(二)房屋坐落變更的;
(三)房屋面積增加或者減少的;
(四)同一所有權人分割、合并房屋的;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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題主好,首先;你的是集體土地還是國有土地,集體土地是不能辦的。先辦土地證,然后到房產交易中心辦房產證。帶上相關證件。農民的住宅不得向城市居民出售,也不得批準城市居民占用農民集體土地建住宅,有關部門不得為違法建造和購買的住宅發放土地使用證和房產證。現在關于農村房屋買賣缺乏明確系統的法律規定,土地制度屬于世界上*為復雜的制度,而且農村房屋買賣牽涉集體土地使用權的轉讓,因此農村房屋買賣存在很大的法律風險,且這種風險難以評估。期望我的回答可以幫助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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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照我國《物權法》的規定,房屋這類財產只有辦理了登記,領取了房產證,才能證明你是真正的房屋所有人。由此看來農村建房也是有房產證的。辦理農村自建房房產證,首先需要滿足一定的條件。由于農村建房的宅基地需要通過審批,由此看來農村自建房房產證的辦理不同于城市房屋的先買房后*。而是需要先提出申請,通過審批后,才可以建房并領取房產證。
(一)、申請條件:本鄉居民,只有一處住宅,戶籍所在村是中心村(屯),確實有建設房屋必要的農戶。
(二)、提供資料:
1、本人戶口本,身份證;
2、建房申請。
(三)、農村房產證辦理流程:
1、建房戶向村委會提出建房申請;
2、村委會審核同意,簽字蓋章;
3、向鄉鄉建辦提出申請;
4、鄉建辦工作人員實地踏看,同意建房;
5、到鄉鄉建辦領取房屋建設申請表;
6、經鄉建辦簽字同意;
7、鄉主管領導簽字蓋章,核實同意;
8、交縣規劃建設局審批(縣行政服務中心)
9、建房戶領取產權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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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管理法》規定:農村居民建住宅,使用原有的宅基地、村內空閑地和其他土地的,由鄉級人民政府批準。筆者認為,該規定是明確針對農村居民新建住宅而言。法律只規定了農民建住宅要由鄉政府批準,而未規定農村房屋買賣也要由政府批準,法院不能任意對法律規定作擴大解釋,更不能依此認定買賣行為無效。而且,《土地管理法》第62條也規定:“出賣、出租住房后再申請宅基地的,不予批準。”顯然,法律并未禁止農村村民出租、出售宅基地上所建住宅,也未對出售行為設置任何限制,而僅僅規定出賣人出售住房后不能再申請宅基地。迄今為止,我國還沒有法律或行政法規對農村房屋的買賣作出禁止性或限制性的規定。國務院辦公廳1999年發布的《關于加強土地轉讓管理嚴禁土地炒賣的通知》規定:“農村的住宅不得向城市居民出售,也不得批準城市居民在農民集體土地建住宅,有關部門不得違法為建造和購買的住宅發放土地使用證和房產證。”這可能是對農村房屋買賣進行限制的規定,不過該通知既非法律,亦非行政法規,更何況其限制的只是城市居民購買農村房屋,根本沒有限制農民之間買賣房屋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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