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我是山東泰安的,04年買了一間商鋪,只有房產證沒有土地證,(當時和開發商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上有國有土地使用證號),現在我想賣掉商鋪,有兩個問題:
1、沒有土地證能過戶嗎?
2、如果不能過戶的話還需要辦理土地證嗎?怎么辦理?多少錢?至于契稅,我在辦理房產證的時候已經交過了,辦理土地證的時候還要再交嗎?*滿意再多給分!!國有土地使用證號就是土地證,只不過土地證分城鎮房改房、經濟適用住房、商品房和城鎮其他用地。商品房住房土地“土地使用證”的辦理:由住房戶和開發商共同到所在轄區的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辦理。住房戶需要提交的資料包括:房主身份證復印件、售房合同或單位售房證明或房產證。沒有土地證,相比看如何辦理退休手續。但你有房產證,并不影響過戶,丹是現在不知道你是什么類型的土地證,這個在使用年限上會有不同,你閑帶著房證在轄區的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查詢清楚了再辦理%7E%7E你現在的問題就是土地證沒有辦到你的名下。很有可能你們的土地總證是性質是劃撥地,所以開發商才沒有分戶,因為劃撥的總證辦理分戶要轉性質的,就是俗稱的劃撥轉出讓。如是這種情況的話就要到國土局叫出讓金了。一般是你們泰安政府有個地價的指導價,然后乘以40%就是你要繳納的出讓金了。契稅還是要叫一個,你所謂的契稅是辦理房產證的時候繳納的,現在你辦理的是劃撥轉出讓,還需要繳納一道契稅,契稅是按照你繳納的出讓金的4%繳納。你還是去有關的部門問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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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商品房的土地使用年限,不是從簽定購房合同時開始,也不是從房產證辦理時開始,而是從開發商拿到土地使用權時開始。
2、開發商拿到土地使用權后,進行開發建設的年限、銷售房產的年限,都要計算在土地使用權年限內,所以,想知道所購買的商品房的具體土地使用權限,要見到開發商對該房所在地塊的土地使用權證,證上的年限減去購房之前的年限,才是購房后的實際使用權限。
3、一般購房時,開發商不會主動出示土地使用證,購房者為保障自己的合法權益,可以要求開發商出示。
4、關于商品房的土地使用年限,住宅規定是70年,如果商品房購買時的年限不足70年的也沒有太大關系,因為土地使用年限到期后會怎么辦,國家雖然還沒有出臺具體規定,但很多法學家從法理上論證住宅到期后不應收費,所以很大可能是到期后無償繼續續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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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經購買了北京小產權房怎么辦?
一、小產權房能買嗎?所謂的小產權房,有時也叫“鄉產權房”,指的是一些村集體組織或者開發商建筑在集體土地上的房屋或是由農民自行組織建造的,并由鄉鎮政府而不是國家頒發產權證的房產。購買這些房子的人大多數是村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第三人。那么,小產權房究竟能不能買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的規定,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權不得出讓、轉讓或者出租用于非農業建設。而農村宅基地屬集體所有,村民對宅基地也只有享有使用權,農民將房屋賣給城市居民的買賣行為不能受到的法律認可與保護,也就不能辦理土地使用證、房產證、契稅證等合法手續。既然不能辦這些手續,產權不完整,就可能會引發后續的一系列糾紛和問題,比如無法辦理繼承、無法對抗國家的征地和拆遷、無法辦理抵押等。當然,這并不是說小產權房就不能轉讓,而是說其轉讓或銷售的對象是有限制的。這些房屋可以在集體成員內部轉讓和置換,這是法律允許的。但這種情況并不是本文要討論的,嚴格意義上來說,這種情況下的房屋,也不能叫小產權房。
二、購買了小產權房該怎么辦?如果已經購買了小產權房,因國家不會發放產權證,這將導致以后對購房者一系列不利的后果。應該如何程度來維護小產權房購買者的合法權益呢?根據不同的情況,購房者可以采用的措施如下:
1、如果已簽了合同但尚未取得產權證明,并且該房屋系在集體土地上建設,且購房者非當地居民,鑒于可能的政策風險和法律風險,可以請求解除合同并退回已支付的購房款,這是*直接的方法。
2、如果購買了當地居民的農民房或從他人手上購買了有產權證明的“紅證房”,房款已經支付且已經入住,但無法辦理過戶的,則要視具體情況而定。
3、如果已經購買了集體土地上建造的房屋并取得了當地鄉政府頒發的產權證明或土地使用證明的,可以自己居住或者出租,或者出售給有當地戶口的居民。
4、如果是在建的集體建設用地上的商品住宅項目,在委托專業機構評估市場風險和法律風險之后,則應當按照現有的土地管理規范,完成土地征用手續,并按照商品住房項目的規定手續報批,采取可能的補救措施。以上便是關于小產權房能買嗎,以及購買了小產權房該怎么辦等問題的相關分析。通過上文的閱讀,我們應該知道,小產權房有法律風險和政策風險,一般情況下也是不合法的。因而,廣大購房者在購買之前應該考慮風險,不要去買這類房產,容易帶來糾紛。但是,如果已經購買了小產權房的,則為了維護自身權益,可以采用以上所提出的方法,如果具體過程中碰到法律難題,要及時向專業的房地產律師尋求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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購房者大多對房屋產權問題是一知半解,混淆了房屋產權和土地使用權問題,“土地使用權”與“房屋產權”是兩個不同的概念,房屋產權是所有權,土地使用權是國家出讓的。所謂房地產使用權,其實只是土地使用權。土地使用權決定了房產的使用權。業主所有的住宅除了擁有房屋的所有權外,還擁有該房屋的國土土地使用權,還具備所占有的國有土地使用權。也就是說如果房屋產權到期房子還在的話,房子依舊是你的,只是要補交土地稅。房產產權期限是指房子所占的土地的使用權,而不是房子所有權本身。國家規定,城鎮建設用地為國家所有,個人和企業可以有償使用和交易使用權。住宅的使用權限是70年,從該地取得日算起。購房者只要有合法的產權證,房子就是私人財產,不屬于國家。只要房子還在,個人就擁有該房子的所有權。房產權70年從開發商開始蓋房就開始算了。不能把土地產權70年和使用權70年混為一談,也不能把“房屋的所有權”和“土地的使用權”混為一談了,正確的說法是“土地的使用權一般為70年”。土地使用權和房產權的區別土地使用權和房屋所有權的區別在于:房屋所有權(即房產權)是的,沒有期限限制,只要房產沒有完全毀損滅失就能一直享有;土地使用權是有期限的。國家通過土地有期出讓*,授予用地人40年、50年、70年不等的使用權。到期后,如國家需要收回土地,且必須連同地上建筑物一并收回時,這時會出現一個問題,由于房子在開發時有先有后,但土地使用權的終止日期是以土地出讓合同上的終止時間為準,即土地使用權到期,而房產還未到報廢的年限。這時收回土地使用權則要給予地上建筑物所有人相應補償;如果不收回,地上建筑物所有權人可以在屆滿前一年向國家申請續期,并重新繳納土地出讓金。兩者的區別:
1、兩者的權屬不同,根據《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的規定,房地產的買賣是指房屋的所有權和該房屋占用范圍內的土地作用權同時轉讓,也就是說,購房者享有的是完全的房屋所有權;但我國實行的土地全民所有制,即土地只有國家和集體所有,個人只有使用權。因此,土地證上載明的使用終止日期一到,國家可以收回土地使用權。相關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明確規定,居住用地土地使用權出讓的年限是70年。70年的土地使用權期滿后,土地收歸國有,而地上建筑物仍屬業主所有。如果再次申請土地使用權,則應該根據當時的地價水平,補交土地出讓金。答疑:Q:房產證上會寫上年限嗎A:購買商品房后,由住建局發放的房產證,國土局則發放國有土地使用證,有些地區會在房產證上注明土地的使用年限,目前清遠的是沒有注明的,另一方面,如業主需求土地使用證,則需要開發商協助向國土局申請。Q:國有土地使用證和房產證有什么區別A:要買房子首先要看兩證,《國有土地使用權證》和《房屋產權證》,《國有土地使用權證》上就有你所購買房屋的土地分攤面積和性質以及年限,住宅用地是指用于居住建筑的用地,非住宅用地包括“商業用地”、“工業用地”等。國有土地使用證是公有的,房產證是私有的,國有土地使用權50年、70年是針對該地塊的土地使用年限,而商品房被購房者購買后,則屬于業主所有,但業主僅擁有這塊土地上對應的商品房擁有權,而沒有土地的使用權。另外,只有土地才有使用年限。業主購買商品房,目前沒有硬性規定需要發放國土使用證,業主如有需求,則需要在開發商的配合下向國土局申請。Q:房屋產權是從什么時候算起,如何界定A:住宅用地的土地使用年限是70年,從該地塊取得之日起算。70年指的是該地塊的國有土地的使用年限,并不是房屋所有權的年限。土地使用權使用起止年限以土地出讓方和受讓方簽訂的土地出讓合同約定的日期為準,不考慮你和開發商簽署的預售合同日期。比如一個開發商2006年買的土地使用權,3年的開發時間,你2008年買的房子,2009年才交房入住,那么你的產權時間從2006年算起70年。土地使用年限按土地證上的用地性質來劃分。Q:產權到期后房子該怎么辦A:中國自改革開放以來,才開始房屋產權年限的問題,從首批擁有房產證的業主至今也不過30多年,距離產權70年還有一段距離,目前國家暫無條例明確規定,產權到期后的具體處理方法。現在普遍認為的是,到期后交納一定費用便可以繼續續期,但具體的操作方法還沒有明文規定。Tips:查房屋產權時要注意的情況:
1.有房屋未必有產權,如單位自建、農村宅基地建房、社區配套用房、違建房等;
2.產權是否登記如預售房、抵押商品房未登記等;
3.產權是否完整如已抵押未解除、公房不符合上市出售條件;
4.產權有無糾紛如拍賣競得、婚姻或財產繼承、確定為拆遷的房屋等;
5.有房地產兩證未必就有產權,如偽造房產兩證、被查封或強制拍賣、遺失補辦后發生過轉讓。希望有所幫助,僅供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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