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房屋一經購買并取得產權后,即作為購房人個人財產,并無居住年限的限制。但對于該房屋所占用范圍內的土地來說,城市土地歸國家所有,購房人取得的為該土地的一定年限的使用權。住宅用地的土地使用時間為50-70年,自開發商取得土地使用權證書之日起計算。在該土地使用年限屆滿后,土地將被國家收回,房屋所有人可以在繼續交納土地出讓金或使用費的前提下,繼續使用該土地。希望對你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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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權年限指的是房屋土地使用權權年限,一般土地使用權年限為70年。70年后,國家如果對該幅土地有其他用途,則將土地使用權收回,對地上建筑物的殘值部門進行賠償。如果國家不收回這幅土地使用權,房屋所有權人應按當時的土地出讓金標準向國家繳納土地出讓金。目前,我們通常所說的房屋產權大致分為:
1.)住宅用地,產權年限是70年;
2.)綜合用地,產權年限是50年;
3.)商業用地,產權年限是4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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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關于土地的使用年限。我國土地的產權屬于國家,老百姓購買的是商品房的產權,以及房產所在土地的使用權,并沒有土地的產權。土地的使用年限分為下面幾種,商業用地40年、綜合用地50年、住宅用地70年、工業用地50年,以所在房產的土地使用權證所示為準。
二、關于到期后的處理辦法。土地所有權始終歸國家所有,個人只獲得土地使用權。到期后土地使用權的處理有以下幾種*:
1、土地使用者向土地管理部門提交續期申請書,除根據社會公共利益需要收回的,應當予以批準。獲得批準續期的,重新簽訂土地有償使用合同,支付土地有償使用費。這樣,你的房產所有權便得以延續。當然,變成危房強制拆除的除外。
2、土地使用者未申請續期的,土地使用權和地上房產由國家無償收回。房屋所有權也就自然消失。
3、土地使用者提出續期申請,根據法律規定沒有批準續期的,土地使用權國家無償收回,但對于地上房產,根據收回時的殘余價值給予相應補償。此外,土地使用權未到期國家也可征用,但應就剩余使用年限的土地使用權及房產進行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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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子的使用年限其實和房子所在土地的使用性質有關。而根據現行的政策規定如下:
1、即居住用地七十年;工業用地五十年;
2、教育、科技、文化、衛生、體育用地五十年;
3、商業、旅游、娛樂用地四十年;
4、綜合用地或者其他用地五十年;
5、加油站、加氣站用地為二十年;在購房者買房時,應要求開發商提供土地使用權證,上面標注的期限就是該樓盤的土地使用年限,購買后房屋的產權就是購房者的了。土地使用權到期后,可以通過交納土地使用費的*重新獲得使用權。根據國家規定,取得房屋所有權的房屋在土地使用權期滿后繼續使用的,應當至遲于屆滿前一年申請續期,重新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并支付一定數額的土地使用費。具體到住宅小區,可以由房屋業主聯名提出續期,補交土地使用費。再次申請的期限,不超過30年。但至于土地使用費金額是多少目前還沒有明確的規定出臺。《物權法》百四十九條規定:“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間屆滿的,自動續期。非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間屆滿后的續期,依照法律規定辦理。該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動產的歸屬,有約定的,按照約定;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辦理。”據此來看,這一規定避免了由誰去申請,審批能否獲得批準的問題,對“有產者”是一個極大的利好消息。這解除了城市普通百姓心頭的一大顧慮,即70年土地使用權到期后,房屋占用的土地使用權不是會被國家收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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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俗的說:土地是國有的,不能買賣,你買了房子,70年是你的使用年限,但是70年之后國家也不會收回的,如果70年后當地**或者有關單位要征用您所在地方的土地,一樣也會按照拆遷補償辦法來給與補償的。
1、其實房屋的產權是沒有時間限制的,因為房屋是個人財產,只要房屋不拆遷產權是的;
2、土地是有使用年限的。因為我國規定土地歸國家所有,所以我們買房時買的是土地的使用權。
3、既然土地有使用權,如果土地使用權到期,房屋沒有拆遷,你如果要繼續使用土地,就要再向國家交納土地使用費;
4、如果在土地使用權到期前房屋拆遷,國家會給補償的,補償包括建筑物補償和土地補償;如果土地使用權到期后房屋拆遷,國家也會給予補償,但補償僅包括建筑物補償,就沒有土地補償了;
5、我國規定純住宅的土地使用年限為70年;商住樓為50年;商業為40年。
6、土地使用年限從開發商獲取土地證開始算起,等老百姓辦到自己的土地證時實際可使用的年限肯定會低于規定使用年限的,因為有開發周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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