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可以續期,需補交土地使用權出讓金;
2.不可續期,土地使用權收回,對土地上建筑物、構筑物予以補償;
3.不可續期,無償收回土地使用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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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按現行政府的規定,住宅類用地到期后自動續期,也就是說不需要交納相關的費用就可以繼續使用,工業、商業及綜合類用地到期后,需要到當地國土資源局申請土地續期,按照現行的土地出讓金標準,繳納相應土地出讓金。到期不續期的,國家*將該土地回收。為避免社會資源的浪費,國土應優先給予原土地使用者辦理土地續期,除公共需求外。如因公共需求收回時,對土地上的房屋建筑物進行適當補償。希望我的回答對你有所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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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首先需要明確:商場屬于商業用地,本身就是40年產權,這不屬于小產權,這是40年的正規產權。
(2)再次是過期問題,不僅是商業40年產權的過期,還有住宅的70年產權的過期,這些在法律都有涉及,但只是簡單提及“到期后可續期”(沒有明確續期的細則,包括手續與費用均無列明)。
(3),中國大陸的所有房屋產權都還沒有面臨“到期”問題。因此,產權到期的問題是幾十年后需要討論的,具體細則估計只有日后才能揭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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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70年產權,到底是什么意思?
一、這里先搞清二個概念,即“土地使用權”與“房屋產權”。70年產權,實際上是指土地使用權;而地上的房屋所有權是的,只要房子不倒塌,永遠是房主的。不存在70年的問題。
二、房屋70年產權到期后,怎么辦?土地使用權是有期限的,比較常見的是40年、50年和70年。房子的所有權卻是的,只要房子不塌(設計壽命一般為50年),這房子就一直是產權人的,但土地是國家的。
1、按法理,如果到期未申請續期的,土地使用權和地上房產由國家無償收回。房屋所有權也就自然消失。
2、如果提出續期申請,根據法律規定沒有批準續期的(即根據社會公共利益需要收回的),土地使用權國家無償收回,但對于地上房產,根據收回時的殘余價值給予相應補償。現在,國家規定,住宅產權期滿后可自動續期。但再次申請土地使用需要補繳多少土地出讓金,應該以什么樣的標準補繳,擁有房屋產權的業主是否愿意繳,能否繳得起,一旦有房屋業主不愿意繳納,土地上的房屋該怎么處理?這一系列的問題暫時還沒有明確的政策能夠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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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年產權指房屋建筑產權的歸屬年限,70年產權是指70年內所有者對財產的占有、使用、*處分,并排除他人干涉的全能,是物權的一種,房屋產權指房產所有者按照國家法律規定所有的權利。
在我國法律規定中,“土地使用權”’與“房屋產權”是兩個不同的概念,土地使用權出讓的年限是:居住用地70年,70年土地使用期滿后,土地收歸國有,地上建筑物仍然屬于業主所有,就是70年產權。如果再次申請土地使用權,則應該根據當時的地價水平,補繳土地出讓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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