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條(目的和依據),為了保障境內來滬人員的合法權益,規范人口服務和管理,提高政府服務水平,促進本市經濟、社會、資源、環境協調發展,根據《上海市居住證管理辦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適用對象),在本市工作、居住,持有《上海市居住證》(以下簡稱《居住證》),并參加本市職工社會保險的境內來滬人員,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居住證》積分制度),《居住證》積分制度是通過設置積分指標體系,對在本市合法穩定居住和合法穩定就業的《居住證》持有人(以下簡稱“持證人”)進行積分,將其個人情況和實際貢獻轉化為相應的分值。積分達到標準分值的,可以享受相應的公共服務待遇。
第四條(職責分工)
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負責《居住證》積分管理工作。
各區(縣)人民政府負責本辦法在其行政區域內的具體組織實施工作。
公安、教育、衛生計生、工商、稅務、住房保障房屋管理、民政、經濟信息化等相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負責做好與本辦法相關的服務和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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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人居住證提交的積分申請基本材料包括:
1.持證人有效期內的《居住證》;
2.《上海市居住證積分申請表》;
3.勞動(聘用)合同;
4.無違反國家和本市計劃生育政策的證明材料;
5.無違法犯罪記錄證明材料;
6.單位營業執照(事業單位法人登記證、社團法人或民辦非企業法人證書等)及組織機構代碼證書和磁卡。除上述積分申請基本材料外,持證人還應當提供與《居住證》積分指標項目對應的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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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上海市人民政府,上海市居住證管理辦法(市政府令第2號)規定,上海市居住證積分達到標準分值有有下待遇:
第五章上海居住證持證人待遇
第二十八條(子女教育)
持證人可以為其同住子女申請在本市接受義務教育,由居住地的區(縣)教育行政部門按照本市有關規定安排就讀。
持證人的同住子女可以按照本市有關規定,在本市參加全日制普通中等職業學校自主招生考試、全日制高等職業學校自主招生考試。
積分達到標準分值的持證人,其同住子女可以按照本市有關規定,在本市參加高中階段學校招生考試、普通高等學校招生考試。
第二十九條(社會保險)
持證人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參加本市社會保險的,享受相關待遇。
積分達到標準分值的持證人,其配偶和同住子女可以按照本市有關規定參加本市社會保險,享受相關待遇。
第三十條(證照辦理)
持證人可以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在本市申領機動車駕駛證、辦理機動車注冊登記手續。
持證人可以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在本市申請辦理普通護照、往來港澳通行證、往來臺灣通行證及各類簽注。
第三十一條(住房)
持證人可以按照本市有關規定,申請本市公共*住房。
持證人可以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在本市繳存和使用住房公積金。
第三十二條(基本公共衛生)
持證人的同住子女可以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在本市享受國家免疫規劃項目的預防接種等基本公共衛生服務。
第三十三條(計劃生育)
持證人可以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在本市*享受基本項目的計劃生育技術服務。
第三十四條(資格評定、考試和鑒定)
持證人可以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參加本市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評定或者考試、職業(執業)資格考試、職業(執業)資格注冊登記;參加各類非學歷教育、職業技能培訓和國家職業資格鑒定。
第三十五條(參加評選)
持證人可以參加本市有關評選表彰。
第三十六條(其他待遇)
持證人可以享受國家和本市規定的其他待遇。
第三十七條(待遇中止)
持證人積分低于標準分值的,中止享受相應的公共服務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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