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16上海居住證積分細則如下:
1.具有本科以上學歷或者特殊才能,以不改變其戶籍的形式來本市工作或者*、*的境內引進人才,以及引進人才的配偶和其未滿18周歲的未婚子女;
2.在本市有穩定職業和穩定住所的非本市戶籍從業人員;
3.投靠具有本市戶籍的配偶、子女或者父母的來滬人員;就讀于本市大、中專院校,常住戶口未遷入本市的人員,以及來本市接受非學歷教育等需在本市居住6個月以上的人員。
從2016年7月開始,所有上海市居住證全部轉為積分居住證,積分只要達到120分的標準積分,子女就可以享受上海市民待遇,可以就讀公立學校、參加上海的中高考、參加上海的兒童醫保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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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礎指標及分值:
基礎指標包含年齡、教育背景、專業技術職稱和技能等級、在上海工作及繳納職工社會保險年限等指標。
(一)年齡
年齡指標分值30分。本項具體積分標準如下:
持證人年齡在56-60周歲,積5分;年齡每減少1歲,積分增加2分。
(二)教育背景
教育背景指標分值110分,持證人按照國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門規定取得的被國家認可的國內外學歷學位,可獲得積分。本項具體積分標準如下:
1.持證人取得大專(高職)學歷,積50分。
2.持證人取得大學本科學歷,積60分。
3.持證人取得大學本科學歷和學士學位,積90分。
4.持證人取得碩士研究生學歷學位,積100分。
5.持證人取得博士研究生學歷學位,積110分。
(三)專業技術職稱和技能等級
專業技術職稱和技能等級指標分值140分。持證人在上海工作期間取得的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證書、專業技術類職業資格證書和技能類國家職業資格證書且專業、工種與所聘崗位相符,可獲得積分。本項具體積分標準如下:
1.持證人取得技能類國家職業資格五級,積15分。
2.持證人取得技能類國家職業資格四級,積30分。
3.持證人取得技能類國家職業資格三級,積60分。
4.持證人取得技能類國家職業資格二級、中級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或相當于中級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的專業技術類職業資格,積100分。
5.持證人取得技能類國家職業資格一級或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積140分。
專業技術類職業資格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需要注冊的,注冊后給予加分。
專業技術類職業資格目錄、技能類國家職業資格目錄,由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統一向社會公布。
(四)在上海工作及繳納職工社會保險年限
持證人在上海工作并按照國家和上海相關規定按月繳納職工社會保險費,每滿1年積3分。
持證人因未正常繳納上海職工社會保險費而補繳的、職工社會保險繳費單位與簽訂勞動(聘用)合同單位不一致的,不作為本項的積分依據。
加分指標及分值:
加分指標包括*人才、創新*中介服務人才、緊缺急需專業、*納稅或帶動本地就業、繳納職工社會保險費基數、特定的公共服務領域、遠郊重點區域、全日制應屆畢業生、表彰獎勵、配偶為上海戶籍人員等指標。
(一)*人才
符合一定條件的*人才,積120分。
*人才積分具體條件,由市科委會同相關部門制定后向社會公布。
(二)創新*中介服務人才
符合一定條件的創新*中介服務人才,積120分。
創新*中介服務人才積分具體條件,由市科委會同相關部門制定后向社會公布。
(三)緊缺急需專業
持證人所學專業屬于上海緊缺急需專業目錄且工作崗位與所學專業一致的,積30分。
上海緊缺急需專業目錄,由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會同相關部門制定后向社會公布。
(四)*納稅或帶動本地就業
持證人在上海*創辦的企業,按照個人的*份額計算,*近連續3年平均每年納稅額在10萬元人民幣及以上或平均每年聘用上海戶籍人員在10人及以上,每納稅10萬元人民幣或每聘用上海戶籍人員10人積10分,120分。
(五)繳納職工社會保險費基數
持證人在上海工作繳納職工社會保險費基數指標分值120分。本項具體積分標準如下:
1.持證人*近4年內累計36個月在上海繳納職工社會保險費基數等于以及高于上海上年度職工社會平均工資80%低于1倍的,積25分。
2.持證人*近4年內累計36個月在上海繳納職工社會保險費基數等于以及高于上海上年度職工社會平均工資1倍低于2倍的,積50分。
3.持證人*近4年內累計36個月在上海繳納職工社會保險費基數等于以及高于上海上年度職工社會平均工資2倍低于3倍的,積100分。
4.持證人*近3年內累計24個月在上海繳納職工社會保險費基數等于上海上年度職工社會平均工資3倍的,積120分。
持證人因未正常繳納上海職工社會保險費而補繳的、職工社會保險繳費基數與個人所得稅繳費基數不能合理對應的、職工社會保險繳費單位與簽訂勞動(聘用)合同單位不一致的,不作為本項的積分依據。
(六)特定的公共服務領域
持證人在上海特定的公共服務領域就業,每滿1年積4分,滿5年后開始計入總積分。
(七)遠郊重點區域
持證人在上海重點發展的遠郊區域工作并居住,每滿1年積2分,滿5年后開始計入總積分,分值20分。
(八)全日制應屆畢業生
持證人為全日制應屆高校大學畢業生,積10分。
(九)表彰獎勵
持證人在上海工作期間獲得的表彰獎勵可積分,分值110分。本項具體積分標準如下:
1.持證人獲得上海部、委、辦、局等市級機關專項性表彰獎勵,積30分。
2.持證人獲得上海部、委、辦、局等市級機關綜合性表彰獎勵,積60分。
3.持證人獲得省部級及以上政府表彰獎勵,積110分。
上海部、委、辦、局等市級機關政府表彰獎勵項目目錄,按照市政府批準并公布的表彰獎勵目錄執行。
(十)配偶為上海戶籍人員
持證人配偶為上海戶籍人員,結婚每滿1年積4分,分值40分。
減分指標及分值:
減分指標包括提供虛假材料、行政拘留記錄和一般刑事犯罪記錄等指標。
(一)申請積分時提供虛假材料
持證人3年內有提供身份、學歷、就業、職稱職業資格、婚姻、表彰獎勵等方面虛假材料的,每次扣減150分。
(二)行政拘留記錄
持證人5年內有行政拘留記錄的,每條扣減50分。
(三)一般刑事犯罪記錄
持證人5年內有一般刑事犯罪記錄的,每條扣減150分。
持證人有違反國家及上海計劃生育政策規定行為記錄或嚴重刑事犯罪記錄的,取消申請積分資格。
基礎指標和加分指標中,同一單項指標的積分不重復計算,取該單項指標的分。
減分指標中單項指標的扣減積分,按照扣減項目進行累計扣減。
持證人的總積分等于基礎指標與加分指標積分之和減去減分指標的累計扣減積分,總積分的分值為0分。基礎指標中的“教育背景”“專業技術職稱和技能等級”兩項指標,選擇其中一項進行積分。加分指標中的“*納稅”“*帶動本地就業”兩項指標,選擇其中一項進行積分。
《居住證》總積分標準分值為12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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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目的和依據)
為了保障境內來滬人員的合法權益,規范人口服務和管理,提高政府服務水平,促進本市經濟、社會、資源、環境協調發展,根據《上海市居住證管理辦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適用對象)
在本市工作、居住,持有《上海市居住證》(以下簡稱《居住證》),并參加本市職工社會保險的境內來滬人員,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居住證》積分制度)
《居住證》積分制度是通過設置積分指標體系,對在本市合法穩定居住和合法穩定就業的《居住證》持有人(以下簡稱“持證人”)進行積分,將其個人情況和實際貢獻轉化為相應的分值。積分達到標準分值的,可以享受相應的公共服務待遇。
第四條(職責分工)
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負責《居住證》積分管理工作。
各區(縣)人民政府負責本辦法在其行政區域內的具體組織實施工作。
公安、教育、衛生計生、工商、稅務、住房保障房屋管理、民政、經濟信息化等相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負責做好與本辦法相關的服務和管理工作。
第二章積分指標及分值
第五條(積分指標體系)
《居住證》積分指標體系由基礎指標、加分指標、減分指標和一票否決指標組成。
第六條(基礎指標及分值)
基礎指標包含年齡、教育背景、專業技術職稱和技能等級、在本市工作及繳納職工社會保險年限等指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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