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70年產權是指的土地的使用權,而房屋是所有權,也就是說到期了只是土地使用權到期了,房子還是屬于你的,根據我國物權法的規定,居民住宅土地使用權到期的,自動續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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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權的抵押費用是一種不動產權利的抵押,它有以下特點:
(1)用于抵押的土地使用權必須是通過有償出讓或轉讓*取得的合法土地使用權,并且是已辦理土地登記手續的土地使用權。
(2)土地使用權抵押權設定本身并不發生土地使用權轉移,即土地使用權抵押后,土地使用者可繼續對土地進行占有、*,只有在債務不能履行時,抵押權人才能依照法定程序處分土地使用權,此時土地使用權才發生轉移。
(3)土地使用權抵押時,其地上建筑物及其他附著物隨之抵押。地上建筑物及其他附著物抵押時,其使用范圍內的土地使用權也隨之抵押,也就是說,土地使用權與地上建筑物及其他附著物必須同時抵押。
(4)土地使用權抵押不得違背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的規定。
(5)土地使用權人將土地抵押后,并不喪失轉讓權,但在轉讓土地使用權時,應告知抵押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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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子的產權到期了怎么辦:如果房屋使用權性質是居住,按照法律規定自動續期,這個就不用煩神了。如果房屋使用權性質不是居住,就要看當初土地轉讓合同是怎樣約定的,有三種可能:
1.可以續期,需補交土地使用權出讓金;
2.不可續期,土地使用權收回,對土地上建筑物、構筑物予以補償;
3.不可續期,無償收回土地使用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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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目前沒有統一的政策,目前主要有以下幾種觀點:
1.自動續期:目前,關于住宅用地使用年限續期的法律依據主要是物權法百四十九條規定,“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間屆滿的,自動續期”。“土地出讓年限的利益落差是由地方政府當年決策造成的,如果讓現在的住戶來承擔成本,既不公平也很難實施。”
2.補出讓金差價:土地使用期限規定20年和70年,其出讓金是不一樣的。政府出讓20年土地使用權,續期如果不補交出讓金,政府的利益會受損,而且對其他已經繳納70年出讓金的業主也是不公平的。約定20年以及沒有達到限70年的,首先應當自動續期至70年,同時補交約定年限與70年土地使用權期間的出讓金差價。
3.費改稅:對于70年土地使用權到期的房產又該如何續期?應有償還是無償?有兩個辦法可供選擇:一是*,讓利給業主;二是費改稅,不再收取出讓金,而是由取得性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的權利人向國家繳納稅金。
農村土地土地使用權到期后,由發包方依法按程序重新發包,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條規定,耕地的承包期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為三十年至七十年;特殊林木的林地承包期,經國務院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可以延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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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謂的70年產權是指的土地的使用權,而房屋是所有權,也就是說到期了只是土地使用權到期了,房子還是屬于你的,根據我國物權法的規定,居民住宅土地使用權到期的,自動續期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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