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需要辦理審批手續。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四條
建設占用土地,涉及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應當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的道路、管線工程和大型基礎設施建設項目、國務院批準的建設項目占用土地,涉及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由國務院批準。
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市和村莊、集鎮建設用地規模范圍內,為實施該規劃而將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按土地利用年度計劃分批次由原批準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機關批準。在已批準的農用地轉用范圍內,具體建設項目用地可以由市、縣人民政府批準。
本條第二款、第三款規定以外的建設項目占用土地,涉及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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把一塊土地轉為建設用地,首先要看是否符合當地的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在符合規劃的前提下,需要相關單位報省市政府辦理農用地轉用手續,由省市下達用地指標。農民建房的用地指標一般由設區市人民政府負責審批,其他建設用地的用地指標由省人民政府負責審批。涉及占用耕地的,需要履行補充耕地的義務。 獲得用地指標后,由縣級國土部門負責辦理具體的用地審批。農民建房由農戶提出申請后,縣國土局統一審核后報縣政府批準。其他建設用地由縣政府征收后通過招拍掛或者劃撥提供給用地單位。 不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或者沒有經過省市審批的建設用地屬于違法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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