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對于已經成功申購到經濟適用房的業主來說,在居住滿五年后,可以依照目前市場的價格進行出售,但出售后業主要按照房屋成效額的10%補交綜合地價款。而對于居住尚未滿五年的經濟適用房,政策規定不允許按市場價格出售,如果特殊情況確需出售的,只能以不高于購買時的單人間出售,并且只能出售給符合經濟適用房申購條件的家庭或是由政府相關部門回購。
2018年經濟適用房政策規定,對于按照市場價格出售經濟適用住房后不能再次申購此類住房或是其他的保障性住房,而以原價出售給有申購資格的家庭后,原購房人如果仍然符合經濟適用房申購條件,還可以再次購買他處的經濟適用房。
我國經濟適用房買賣政策中規定,此類房屋銷售的對象主要是家庭年工資收入3萬元以下的住房困難戶,在同等條件下可優先銷售給教師和離退休職工。需要由職工所在單位(無固定職業者由戶口所在地街道辦事處)出具住房、收入情況調查和審查證明。
經濟適用房的定價以保本微利為原則,不同地區根據自身的經濟發展情況,由當地政府結合房屋建造成本等多方面因素來制定經濟適用房的售價,其銷售價格主要由以下因素組成:征地和拆遷補償、安置費;勘察設計和前期工程費;建安工程費;住宅小區基礎設施建設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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