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蘇州經濟適用房買賣需要明確擁有有限產權的經濟適用住房購房人。明確購買不滿5年的經濟適用房,是不得直接上市交易的,如購房人因特殊的原因確需轉讓經濟適用房,由市房管局在按照原價格同時并考慮折舊和物價水平等因素的前提下進行回購。
蘇州購買滿5年經濟適用住房,經濟適用住房上市轉讓的,按照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與經濟適用住房差價的一定比例向市房管局交納土地所收利益等相關價款。
蘇州市房管局可優先回購;購房人也可以按照市房管局所定的標準向市房管局交納土地所收利益等相關價款后取得完全產權、明確購買的經濟適用住房在取得完全產權以前是不得用于出租經營。
經濟適用住房購房人擁有有限產權。經濟適用住房自合同備案之日(未備案的以購房家庭辦理產權登記之日)起,不滿5年不得上市交易或完善產權。5年內購房家庭因特殊原因確需轉讓經濟適用住房的(離婚析產和法院判決除外),由市住房保障機構按經濟適用住房原出售價格回購。
經濟適用住房上市交易或完善產權時應按照不低于計征單價(實際成交價高于計征單價的,按實際成交價)與該經濟適用住房原購房價格差價的60%繳納增值*,用于補交土地*等相關價款。計征單價以成都市城鄉房產管理局公布的屆時成都市中心城區享有優惠政策普通商品住房標準中,同一環域范圍土地上的普通商品住房平均交易價格下浮10%為基準計算。
已享受政策性住房的低收入家庭購買經濟適用住房的,該經濟適用住房上市交易或完善產權時,其已享受的政策性住房建筑面積部分,應全額上繳計征單價與該經濟適用住房原購房價格的差額。
曾作為經濟適用住房產權人或共有人,離婚析產后不再擁有經濟適用住房產權,再婚組成家庭后可與新組成的家庭成員符合經濟適用住房申請條件的,可共同申請經濟適用住房。但該經濟適用住房上市交易或完善產權時,其原享受的經濟適用住房人均建筑面積部分應全額上繳計征單價與該經濟適用住房原購房價格的差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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