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房產稅是以城市、縣城、建制鎮和工礦區的房屋為征稅對象,對房屋產權所有人按照房屋的計稅余值或出租房屋的租金收入向房產所有人征收的一種稅。我國現行房產稅,其征收依據是國務院1986年9月15日頒布、1986年10月1日起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房產稅暫行條例》。
2、存量房是指已被購買或自建并取得所有權證書的房屋。而存量房房產稅,通俗來說是指你簽訂了買房合同生效后的30天內,向當地的房地產交易中心辦理的轉移登記,產生的費用。簡單的說就是對二手房(存量房)征收的房產稅。
3、存量房房產稅征收采用比例*。按照房產余值計征的,年*為1.2%;按房產租金收入計征的,年*為12%。
4、存量房房產稅應納稅額的計算分為以下兩種情況,其計算公式為:
(1)以房產原值為計稅依據的應納稅額=房產原值*(1-10%或30%)**(1.2%)
(2)以房產租金收入為計稅依據的應納稅額=房產租金收入**(12%)
1、房產稅是以房屋為征稅對象,按房屋的計稅余值或租金收入為計稅依據,向產權所有人征收的一種財產稅。而存量房屬于房屋類型的一種,自然而然需要交房產稅。
2、購置存量房,自辦理房屋全數轉移、變更登記手續,房地產權屬登記機關簽發房屋權屬證書之次月起計征房產稅、土地使用稅。納稅人自建的房屋,自建成之次月起計征房產稅。
(1)納稅人委托施工企業建設的房屋,從辦理驗收手續之次月起征收房產稅。納稅單位新建、擴建、翻建的房屋,從建成驗收的次月起繳納房產稅;未辦理驗收手續而已使用的,自使用的次月起繳納房產稅,其房產價格尚未入賬的,可先按基建計劃價格計算征稅。待工程驗收結算后,再按入賬后價格進行調整,并辦理稅款的退補手續。
(2)以出讓或轉讓*有償取得土地使用權的,應由受讓方從合同約定交付土地時間的次月起繳納城鎮土地稅,合同未約定交付土地時間的,以受讓方從合同簽訂的次月起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稅。
1、房產稅是以房屋為征稅對象,按房屋計稅余值或租金收入為計稅依據,向房屋產權所有人征收的一種財產稅。它不同于其他的稅收,限于征稅范圍內的經營性房屋。存量房需要征收房產稅,那么存量房房產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是什么時候?
2、購置存量房,自辦理房屋全數轉移、變更登記手續,房地產權屬登記機關簽發房屋權屬證書之次月起計征房產稅、土地使用稅。也就是說,存量房房產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是從下個月開始。
3、以取得房產證、土地證的次月為納稅義務發生時間只適用于購置存量房這一種情況,納稅人應該根據自己的具體情況,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確定房產稅、土地使用稅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以免因理解錯誤而發生漏稅現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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