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對于離職取公積金的問題,各地對此的規定有所不同。
1、有些地方規定,外地戶籍的職工,可以在辭職時憑離職證明、身份證、住房公積金卡即時辦理提取業務;而本地戶籍的職工,需要在個人賬戶封存滿兩年后未重新就業,才能申請辦理提取業務。
2、也有些地方規定,離職后公積金賬戶必須是封存狀態才能提取的。根據太原市住房管理中心的規定,繳存職工與單位解除或終止勞動關系,住房公積金賬戶封存滿6個月,未在異地繼續繳存的,可以申請辦理提取。
申請人可以持解除或終止勞動關系協議、身份證、住房公積金聯名卡或住房公積金相配套的銀行卡等,到本單位繳存住房公積金所轄分理處/管理部進行辦理。
離職之后,可以持離職證明原件、公積金卡原件、戶口本或居住證原件及復印件、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到被凍結住房公積金所在的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辦理相關手續提取即可。
根據《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第二十五條的規定:
職工提取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的,所在單位應當予以核實,并出具提取證明。職工應當持提取證明向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3日內作出準予提取或者不準提取的決定,并通知申請人;準予提取的,由受委托銀行辦理支付手續。
需要注意的是,離職公積金是否可以準許提取,與戶口所在地息息相關。如果目前戶口所在地與被凍結的住房公積金所在地一致,則不可提取;如果同一個行政區劃內,不可提取,但是可以進行區域間的轉移。如果不一致的話,則一般是可以提取的。
一般情況下,離職公積金是否可取,以及離職提取的條件,需要根據當地的政策,具體可以咨詢當地的公積金管理中心。
根據《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第二十四條的規定,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是一定可以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的,具體如下:
(1)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2)離休、退休的;
(3)完全喪失勞動能力,并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
(4)出境定居的;
(5)償還購房貸款本息的;
(6)房租超出家庭工資收入的規定比例的。
依照前款第(2)、(3)、(4)項規定,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的,應當同時注銷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
職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職工的繼承人、受遺贈人可以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無繼承人也無受遺贈人的,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納入住房公積金的增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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