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商品房預租是指房地產開發企業在其開發的商品房尚未竣工驗收、取得房地產權證前,將該商品房預約*給他人,并預收一定租金的行為。房地產開發企業需要預租的,應當符合商品房預售條件,并在領取房地產預售許可證后,方可開展預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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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我國目前的法律、法規及部門規章來看,至今尚沒有關于商品房預租的規定,而一些地方規范性文件對于商品房預租的問題卻是持肯定的態度。比如上海2000年7月1日實施的《上海市房屋*條例》第九條規定:“房地產開發企業預租商品房,應當符合商品房預售的條件,并依法取得市或者區、縣房地產管理部門核發的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房地產開發企業不得將已經預售的商品房預租,商品房預購人不得將預購的商品房預租。”上海市房屋土地資源管理局還對該條文提出了具體的實施意見。在《上海市房屋*條例)實施之前,早在1998年上海市房地局就曾印發《上海市商品房預租試行辦法)。應該說,由于事實上大量存在類似商品房預租的行為,上海市關于商品房預租的規范性文件及時出臺,對于活躍和規范房屋*市場,促進商品房的流通,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在總結近兩年的實踐經驗的基礎上,上海市*終以地方法規的形式對商品預租的問題給予了明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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