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房屋需經過驗收合格。《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27條“房地產開發項目竣工,經驗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何為驗收合格?根據《建筑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16條的規定,驗收是指由建設單位組織的,由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參加的并分別簽署的工程技術資料和現場檢測資料等。根據《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竣工驗收暫行規定》第7條“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后,建設單位應當及時提出竣工驗收合格報告。也就是說,驗收合格以建設單位的竣工驗收報告為準。并不是以工程驗收竣工行政備案為準。
(二)具備《住宅質量保證書》和《住宅使用說明書》。《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第31條“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在商品房交付使用時,向購買人提供住宅質量保證書和住宅使用說明書。住宅質量保證書應當列明工程質量監督單位核驗的質量等級、保修范圍、保修期和保修單位等內容。房地開發企業應當按照住宅質量保證書的約定,承擔商品房保險責任。“
(三)房屋的配套基礎設施具備交付的條件。《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第7條,其中,第6項“供水、供熱、燃氣、供電、通訊等配套設施具備交付的條件,其他的配套設施具備交付使用的條件或者已經確定施工進度和交付日期”。從基本的生活常理出發,房屋竣工合格,并不意味者立即交付使用,因為在城市,如果不具備基本的生活配套設施,那么房屋也是沒辦法使用的,比如,供水,供電,等。而銷售辦法把供水等5項列為必須具備的條件,這個只能從生活常理出發來考慮此條款應有,比如,南方的房屋也未必有供熱,有些情況通訊可能正在接通過程中,也應認定當具備“配套設施交付使用的條件”。至于其他的配套設施的條件,如道路,花園等,應當具備施工進度和交付日期就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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步:商品房具備合同規定的條件后,開發商應書面通知買受人。首先發出該通知的時間要在房屋交付期限之內,其次該通知必須是書面形式,是發出該通知的時候,合同所規定交付條件應具備的文件均應完備。如果是僅僅是口頭通知或者在不具備交付條件的情況下發出的通知,均應視為無效的通知,購房者可以不予接受,由此造成的延期交房責任應由出賣人承擔。丁渤驗房在此提醒購房者,應注意通知的有效性。第二步:雙方進行驗收交接時,出賣人應當出示本合同第八條規定的證明文件,并簽署房屋交接單。而所購買商品房為住宅的,出賣人還需提供《住宅質量保證書》和《住宅使用說明書》。根據合同規定,上述文件應當向購房者“出示”,但鑒于大多數購房者不是房地產專家,很多人還是頭一次見到這個文件,所以律師建議購房者向開發商索要一份復印件到相關政府部門進一步核實后比較穩妥,而不僅僅是簡單地看一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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