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變更規劃常見形式
1.減少小區綠化面積。為增加利潤率,越來越多的開發商有可能在綠化上做文章,占用綠地面積,建設新的房屋。如在綠地上建設物業用房便是某些開發商常用的減少小區綠化面積的手段之一。
2.調整或減少小區功能。小區功能設施包括電梯、物業、停車場、中央空調系統、寬帶接入、有線電視、健身房、學校、醫院、商場等。某些房地產開發商在售房時,為吸引購房者,夸大宣傳所建小區的功能,但是隨著開發過程的推進,為追求更高的利潤,有些配套設施卻被取消。
3.擴大建筑總面積,增加容積率。有些開發商為了增加利潤,為使小區總建筑面積增加,不顧原有的規劃設計加蓋房屋、增加層高。
購房者有權要求退房及賠償
《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中只規定了購房者有退房的權利,沒有提及對于購房者不愿退房的情況下如何賠償。在實踐中,變更規劃后買房人雖受到損失,但并不一定要求退房。《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中規定購房者退房的條款屬于權利性質條款而非義務性質條款,購房者可依此條款要求房地產開發商退房,也可放棄此條款賦予的權利而援引《合同法》等其他法律規定主張賠償損失的權利。
如何預防開發商變更規劃
1.購房者在購房時與開發商達成協議。購房者在購房時就住宅規劃、小區規劃及違約責任等內容應與開發商達成一致協議,寫入雙方的購房合同,并將規劃設計圖作為合同附件。購房者應當注意合同中對規劃、設計變更相關內容的約定,如房屋和房屋所在大樓的結構、高度、朝向以及小區公共配套設施、綠地面積、房屋間距等約定一定要明確無誤,應盡量不產生歧義。
2.明確約定發生規劃、設計變更的程序。在商品房買賣合同中,購房者與商品房銷售商要明確約定變更規劃所需的程序,做到變更規劃有章可循。如在合同中約定房地產開發商需要變更規劃時,需告知購房者變更規劃的原因,征求購房者的意見,決定是否變更規劃需召開多數購房者參加的聽證會、得到全部購房者2/3以上的多數的同意等。
3.明確約定房地產開發商單方變更規劃后的違約責任。在商品房買賣合同中,購房者與房地產開發商明確約定開發商單方變更規劃后的違約責任的賠償標準或計算*,購房者同意和不同意變更的賠償或補償標準。除此之外,還可以明確約定購房者有權退房或不退房的情形下,開發商應當承擔的違約責任。
4.房屋在建過程中,購房者可選出代表監督開發商建設進程。因變更規劃而損害的利益往往是小區全部購房者的利益。為杜絕房地產開發商因變更規劃而損害購房者的利益,可由購房者選出代表監督開發商建設進程,一旦發現開發商有變更規劃的情形,及時通知其他購房者,及時制止開發商單方變更規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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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第二十三條中明確規定“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在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之前向買受人明示《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和《商品房買賣合同示范文本》;預售商品房的,還必須明示《城市商品房預售管理辦法》”;第二十四條還規定“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按照批準的規劃、設計建設商品房。商品房銷售后,房地產開發企業不得擅自變更規劃、設計。經規劃部門批準的規劃變更、設計單位同意的設計變更導致商品房的結構型式、戶型、空間尺寸、朝向變化,以及出現合同當事人約定的其他影響商品房質量或者使用功能情形的,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在變更確立之日起10日內,書面通知買受人。買受人有權在通知到達之日起15日內做出是否退房的書面答復。買受人在通知到達之日起15日內未作書面答復的,視同接受規劃、設計變更以及由此引起的房價款的變更。房地產開發企業未在規定時限內通知買受人的,買受人有權退房;買受人退房的,由房地產開發企業承擔違約責任。”第二十條還規定“因本辦法第二十四條規定的規劃設計變更造成面積差異,當事人不解除合同的,應當簽署補充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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