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近日,北京市住建委連發3個涉及房屋中介的文件,明確了存量房出售、承購經紀服務關系,明晰了房地產經紀機構與房屋買賣當事人權利與義務,意在規范二手房市場。這3個文件將從4月15日起正式執行。文件執行后影響幾何?中介費用如何收?
二手房交易,中介費究竟向誰收?
答:按新規,從4月15日開始,北京的二手房買賣雙方將分別與中介簽訂合同。此次出臺的新規對中介費由誰支付并沒有明確要求,而是由交易當事人自行約定。但同時,按照《房地產經紀管理辦法》規定,同一宗房地產經紀業務只能按照一宗業務收取傭金,不得向委托人增加收費。因此,經紀機構分別與委托人簽訂出售與承購合同,無論經紀服務費用是由雙方共同支付還是由其中一方支付,經紀機構都不能增加收費。
在新規中,沒有明確說明中介機構應該收取多少中介費,而是留由交易中協商。目前,國家和北京市規定房地產經紀服務費實行市場調節價管理,收費標準由委托和受托雙方,依據服務內容、服務成本、服務質量和市場供求狀況協商確定。
"繞過"中介交易還要交中介費嗎?
答:值得注意的是,即使委托后沒有*終與該中介達成交易,也可能要支付相應的中介費。
對于買房人而言,以下幾種情況需要按照合同約定支付中介費。
已經放棄同時委托其它中介買房的權利(委托給某家中介),但在委托期限內卻又通過其它中介買了房;
買房人拒絕與所委托中介介紹的賣房人簽成交合同,但在委托期屆滿后約定時間內又與該賣房人自行成交;
買房人拒絕與委托中介介紹的賣房人簽成合同,但在委托期屆滿后約定時間內又通過其它中介與該賣房人成交。
對于賣房人而言,以下幾種情況也同樣需要按照合同約定支付中介費。
已經放棄委托其他中介賣該房屋的權利(委托給某家中介),但在委托期內又通過其他中介賣了該房屋;
已經放棄自行出售的權利,但在委托期限內又自行出售房屋;
已經拒絕與委托中介介紹的買房人簽訂成交合同,但在委托期限屆滿后約定時間內與該買房人自行成交。
什么情況下可以解除合同?
答:根據新規,如果買方或賣方所委托的中介方因隱瞞、虛構信息侵害買方或賣方利益的,中介方面應當退還已收取的房地產經紀服務費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買方和賣方也有權單方解除合同。
但如果買方或賣方提供虛假的房屋情況和資料的,中介方也有權單方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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