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根據我國《婚姻法》的規定,如果房產是婚后使用夫妻共同財產購買的,即便登記在一方名下也是夫妻共同財產。對于夫妻房產,一方是不能單獨處分的,需要經過夫妻雙方的同意,方可處理,否則要承擔相應的法律后果。
夫妻之間猶豫性格的不合或者某些原因,夫妻關系破裂,導致不能再在一起生活,那對于夫妻雙方的共有房產一個人能賣嗎?
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共同支配,夫妻雙方對夫妻共同財產具有平等的權利。如果所賣的房子屬于夫妻共同財產,那么由于賣房對于夫妻來說屬于大事,因此必須雙方都要同意才行。夫妻一方不可以私自賣房,夫妻一方私自賣房的行為屬于無權處分。
按照法律來說,無權處分的行為原則上是無效的。但是法律也作出了例外規定,如果滿足下述規定,那么夫妻一方私自賣房的行為就是有效的:
1、受讓人受讓該不動產或者動產時是善意的。也就是說,他不知道所買的房子是夫妻一方私自賣的。
2、以合理的價格轉讓。也就是說,房子是以市場價格賣出去的,不能明顯低于市場價格。
3、轉讓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依照法律規定應當登記的已經登記。也就是說,房子已經辦理了產權登記。
如果買房子的人同時符合上面所說的三種情況,也就是構成了法律所說的善意取得,那么夫妻一方私自賣房的行為就是有效的。房子賣出去以后,是要不回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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