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對于新婚姻法對于房產分割的規定很多人都不是非常了解,今天小編就給大家來詳細說一說這個問題。
1、雙方均主張房屋所有權并且同意競價取得的,應當準許;
2、一方主張房屋所有權的,由評估機構按市場價格對房屋作出評估,取得房屋所有權的一方應當給予另一方相應的補償;
3、雙方均不主張房屋所有權的,根據當事人的申請拍賣房屋,就所得價款進行分割;
如果離婚時雙方對尚未取得所有權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權的房屋有爭議且協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決房屋所有權的歸屬,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判決由當事人使用。當事人按規定完全取得房屋所有權后,有爭議的,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如果當事人結婚前,父母出資為雙方購置房屋,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自己子女的個人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雙方的除外。
新婚姻法房子歸屬問題詳細是很多人都比較關心的問題,那下面我們就來了解一下這個問題吧!
2011年8月13日*人民法院關于適用《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正式實施,明確規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視為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該不動產應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由雙方父母出資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該不動產可認定為雙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資份額按份共有,除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由雙方父母出資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該不動產可認定為雙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資份額按份共有,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很多家庭房產證上名字都是夫妻雙方的名字,那離婚了房產證兩個名字是怎么規定的呢?
1、如果是婚前購房且沒有共同還貸部分,那么在離婚時,如果房產證只有一方名字,那么房產就屬于婚前個人財產,歸產權方所有。
2、如果房產證上加了另一方名字,那么房產就屬于雙方共同財產,協議分割,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判決分割。
3、如果是婚前購房但存在共同還貸,但房產證只有一方名字時,根據婚姻法新司法解釋相關規定,雙方婚后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產增值部分,離婚時應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九條*款規定的原則,由產權登記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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