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簽約前,認真閱讀認購書條款,事先研究《商品房買賣合同》,然后再決定是否簽認購書;簽訂認購書之前,應要求出賣人提供正式的、供簽約用的《商品房買賣合同》文本。認真研究出賣人提供的《商品房買賣合同》文本,全面、細致地與出賣人就合同條款及其他重要的事項進行磋商,確認自己購買房屋和將來能順利履行合同后,才決定簽訂認購書。
2、不要約定給付定金。簽訂認購書時,假如不是非常確定需要購買該房屋時,不要約定給付定金,可以約定支付“訂金”或者預付款。同一個時間段里應明確約定,如因任一方的原因而不能簽訂正式商品房買賣合同的,訂金(預付款)應全部返還,發現《認購書》包括“所收款項予退還的內容,一定要謹慎,力爭將此類條款刪除。
3、簽訂《認購書》并非必經程序。購房者可直接與開發商就《商品房買賣合同》及合同全部附件(包括補充協議)等內容進行協商,雙方達成一致意見后直接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
4、把“許諾”寫進認購書。銷售人員往往會“優惠價格”、“保留房”等許諾引誘購房者簽訂《認購書》,但有時*終難以兌現,為了防止口說無憑,建議將這些內容明確寫入《認購書》并明確約定一旦這些約定不能實現的后果。只有這樣,方可以減少因簽訂認購書和交付定金而產生的糾紛。
5、對于物業、房屋裝修以及相關費用的收取應在認購書中予以明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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認購書性質應屬于商品房買賣合同的預約合同,與商品房買賣合同之間是預約與本約的關系。商品房預約合同(認購書)生效后,一方當事人未盡義務引起合同的談判、磋商不能進行構成違約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認購書之義務人負有在約定時間按認購書預定條件與對方簽訂房屋買賣合同的義務,認購義務人若無正當理由違背預約合同的約定不履行簽訂本約義務的,則應當承擔預約的違約責任和本約的締約過失責任。承擔締約過失責任的*為損害賠償,其中包括直接利益的減少和失去與第三人訂立合同機會的損失,并不包括強制締結本約的責任。由此看來*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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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認購書具有合同的法律效力,一旦簽署,即對雙方當事人產生相應約束力。購房者在簽署商品房認購書時千萬不能因其內容簡單而掉以輕心,特別是不能認為商品房認購書不是正式合同,從而置商品房認購書中的有關違約責任于不顧。并且容易發生定金套牢購房人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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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商品房認購書是商品房買賣雙方在簽訂商品房預售合同或商品房現房買賣合同之前所簽訂的文書,是對雙方交易房屋相關事情的初步確認。
2、認購書應屬于商品房買賣合同的預約合同,與商品房買賣合同之間是預約與本約的關系。
3、認購書是買賣雙方就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相關事宜進行的約定,不是對商品房買賣結果進行直接確認,也不應屬于商品房買賣合同。其效力應該區別于本約即商品房銷售合同的效力。
4、認購書與買賣合同有很大的區別,認購書的效力主要體現在以下三個方面:一是鑒于買賣雙方對交易標的物所擁有的信息不對稱,開發商應當充分披露可能影響買方訂立本約的信息。二是不應強加具有不合理條件的實際談判義務,特別是開發商不得使用自身的優勢,免除自己的責任或加重買方的責任。三是持續談判的義務,除非出現重大僵局或終止談判的事由,雙方當事人應恪守誠信義務,繼續進行談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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