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16天津市小產權房政策有這些:有不少人認為隨著《物權法》的出臺,公民的財產權利全面被肯定,小產權房也會被法律所認可,*終可以轉化為合法的產權房。那小產權房屋究竟能轉化為真正意義上的產權房嗎從我國現在的相關法律規定來看,小產權房屋轉化為產權房還缺乏法律依據。而從對土地的管理理念與土地管理的價值取向來分析,短期內我國還不會放開集體土地的流轉。由此看來小產權房屋向產權房的轉化還需要一段較長的時間。同時,即便今后小產權房屋可以轉化為產權房,從現有的土地制度來看,購房人還會需要繳納土地出讓金。如此一來購房人購買小產權房屋的費用也就與購買商品房相差無幾。由此看來建議不要購買小產權房,已經購買了也應盡早退房。假如認為自己能夠承擔文中所述的風險,或確實需要購買小產權房屋,我們建議你能購買現房,并關注考察項目是否辦理了相應的審批手續及開發商的資質和信譽,從而盡量降低購房風險。假如你既無法或不愿承擔前述風險,又想購買小產權房屋,就現在而言你只有將戶口轉到小產權房屋所在的村集體。中央明確不許再建小產權房。已購者利益受保護對于民眾普遍關心的農村小產權房問題,小產權房違法,*不允許再建設。對于那些已經在農村購買了小產權房的購買者,國家相關部門正在研究制定實際的解決措施。小產權房”的產生是違法的,由于它違背了城鄉土地規劃使用的總體布局,也違反了關于農地轉為城市建設用地的法律程序,它本身是不合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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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青島小產權房政策:小產權房政策依照我國《土地管理法》的規定,農民集體所有土地的使用權不得出讓、轉讓或者出租用于非農業建設。而農村宅基地屬集體所有,村民對宅基地也只享有使用權,村民將房屋賣給本村以外人員的買賣行為不能受到法律的認可與保護,也不能辦理土地使用證、房產證、契稅證等合法手續。小產權房政策由此可見,小產權房是不能向非本集體成員的第三人轉讓或出售的,加上其產權不完整,購買小產權房很可能會引發后續的一系列問題和風險。小產權房政策小產權房產權區分小產權房政策國家發產權證的叫“大產權房”,國家不發產權證的叫“小產權房”。大、小產權房的爭議不在房屋所有權,而是土地使用權。對小產權的解釋主要有3種:
1.是針對發展商的產權而言,將發展商的產權叫大產權,購房人的產權叫小產權,這種叫法是由于購房人的產權是由發展商一個產權分割來的。
2.是按房屋再轉讓時是否需要繳納土地出讓金來區分的,不用再繳土地出讓金的叫大產權,要補繳土地出讓金的叫小產權。按這種解釋普通商品房就是大產權房,經濟適用房就是小產權房。
3.是按產權證的發證機關來區分的,國家發產權證的叫大產權,國家不發產權證的,由鄉鎮政府發證書的叫小產權,又被稱為鄉產權,鄉產權并不構成真正法律意義上的產權。小產權房政策前兩個解釋的小產權是合法的,只要交足購房款,或轉讓時補繳土地出讓金即可自由買賣,其法律規定較為明確。而第三個解釋的小產權的法律屬性存在較大爭議,拿不到真正法律意義上的產權證。性質分類小產權房政策“小產權房”的性質有兩種:一種是在集體建設用地上建成的,即“宅基地”上建成的房子,只屬于該農村的集體所有者,外村農民不能購買;另一種是在集體企業用地或者占用耕地違法建設的房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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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轍的,小產權房,在法律上從未被承認。由于不具備商品房的法律手續。不過小產權房很多的,不是一戶兩戶,關注住建部新聞I是試點性清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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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在的政策似乎是買不了也不能賣,也不給發證。市民購買小產權房是不受法律保護的。小產權房在手續全的情況下,也只能算是合格的農民房。現在的小產權方是不能夠在市場流通的,一些中介也只是在暗中兜售。嚴格意義上說,買賣小產權房是違法行為,小產權房也是禁止市場流通的。市民購買小產權房利益受到侵害時,也得不到法律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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