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物業管理用房的法規是根據
<物業管理條例>
第三十條 建設單位應當按照規定在物業管理區域內配置必要的物業管理用房.
住建部沒有明確規定物業管理用房的面積,各地的住建局會對此項進行解釋,屬于地方法規的性質
通常是房屋總面積的千分之三到五的面積無償配置,不少于五十平方.而且還應是地面上的房屋,無電梯的應該不高于四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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