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這一看就是開發商又作怪了,如果你買的房子與你看到的宣傳單上面不符合的話,首先你要有證據,你要保存好開發商的宣傳資料,凡事憑證據說話。還有就是你要看清楚你的買賣合同里是否標準的房子情況真的與宣傳單上的不一樣,有的時候有的開發商會在合同上做文章,所以你要小心。你還是起訴吧,一切都走司法程序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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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條規定:“商品房的銷售廣告和宣傳資料為要約邀請,但是出賣人就商品房開發規劃范圍內的房屋及相關設施所作的說明和允諾具體確定,并對商品房買賣合同的訂立以及房屋價格的確定有重大影響的,應當視為要約。該說明和允諾即使未載入商品房買賣合同,亦應當視為合同內容,當事人違反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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售樓廣告和宣傳資料是開發商為了吸引買房人而做出的一種宣傳。一般來講,如果廣告中的宣傳內容沒有寫入合同中,即使將來這些宣傳沒有兌現,開發商也不會因此而承擔責任。但如果開發商在這些宣傳材料中寫得非常明確具體,內容確定,并且對房屋價格及購房人是否買賣產生重大影響,即使這些內容沒有寫入合同,開發商也要兌現,否則要承擔違約責任。因此,購房者對于一些重要的廣告一定要保存好,將來發生糾紛時可以作為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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