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只有有使用權的房子是能繼承的,既然你們原是用產權房換的現在這個120的,應該就可以補交一些錢后就可辦產權證了。建議先辦理產權證好。
2、如果沒有任何書面的協議,將出現有繼承權的都可繼承分割該遺產。繼承份額按法定繼承規定。
3、如沒有書面的協議來說明后面的錢是你們借你父親交的話,在法律上視為你父親自己拿錢交的。
4、房產證沒下來公證處不可能給你公證的。如房產證下來后,可由你公婆直接親筆書寫一個遺囑,內容是他們死后這個房子由誰繼承等問題。
5、辦理公證必須親自到公證處去,如老人確實年高,可請公證處的工作人員到你家辦理。但建的指導下進行好。
在房屋使用權繼承方面,是不分什么央產房和普通房的,對于部隊經濟適用房繼承問題,《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十九條 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財產購買的房屋,房屋權屬證書登記在一方名下的,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建議申請法院確認使用權的歸屬,再進行繼承的認定。
1、經濟適用房權利人死亡后,繼承人均為申請家庭成員的,可申請辦理該經濟適用房房屋權屬轉移登記。經濟適用房已經具備上市交易條件的,經濟適用房人中部分或全部不屬于申請家庭成員的,可按規定向政府繳納該經濟適用住房應繳交土地*等價款后,辦理該經濟適用房房屋權屬轉移登記。
2、不符合經濟適用房上市交易條件的,繼承人可主張分割經適房按照規定回購所得價款,亦可等到經濟適用房符合上市交易條件時,辦理權屬登記。
3、而對于經濟適用房上市交易,很多市區有規定經濟適用住房自合同備案之日(沒有備案的以購房家庭*次辦理產權登記之日)起滿5年的,購買經濟適用房者可申請完善產權上市交易,*的60%要上繳。
1、對于購房人如何取得購買的經濟適用房的完全產權,2008年《關于已購經濟適用住房上市出售有關問題的通知》(京建住〔2008〕225號)規定;已購經濟適用住房家庭取得契稅完稅憑證或房屋權證未滿五年的,不得按市場價格上市出售,
2、確需出售的,產權人應當向戶口所在區縣住房保障管理部門提出申請,由區縣住房保障管理部門通過搖號等*確定符合條件的購房人(購房人須按照有關規定,已辦理經濟適用住房的購買資格審核手續),由購房人按原價購買或由區縣住房保障管理部門按原價回購。
3、已購經濟適用住房家庭取得契稅完稅憑證或房屋權證滿五年后,可以按市場價出售所購住房。產權人應按原購房價格和出售價格價差的70%補交土地*等價款。
4、同等價格條件下,已購經濟適用住房產權人戶口所在區縣住房保障管理部門可以優先回購。購房人按市場價購買已購經濟適用住房后,取得商品房產權。產權人也可以按原購房價格和同地段房屋狀況基本相似的普通商品住房價差的70%補交土地*后取得商品房產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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