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百一十五條規定,當事人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約定一方向對方給付定金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履行債務后,定金應當抵作價款或者收回。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而訂金在法律上是不明確的,也是不規范的,在審判實踐中一般被視為預付款,它只對給付方形成約束,即給付方對收受方的保證。若收受方違約,只能退回原訂金;若給付方違約,收受方會以種種理由把訂金抵作賠償金或違約金而不予退還。
據業內人士透露,簽訂定金協議,一方面保證了消費者可以享受商家所宣傳的各種特價優惠活動,如果商家不履行優惠承諾,消費者可以獲得雙倍賠償;另一方面,協議也約束消費者進行消費,如若不然定金將不予返還。表面上看,定金對于商家和消費者都是比較公平的。但實際上由于家居行業的復雜性和特殊性,一般消費者無法完全掌握產品質量及服務的全部信息,這種信息不對等容易使消費受到誤導,做出不當選擇,在產品出現問題時,消費者處于投訴不利的境地。
這個具體要根據公司的規模大小、知名度、以及交了定金后為你服務的哪些事情,從而確定定金的多少;一般平層5000-20000;別墅房20000-100000;具體還是根據當地的消費等情況確定。
定金一般是在認購協議中約定的,因此購房者首先要對認購協議的內容有明確的了解,認購協議與商品房買賣合同有本質區別。但只要是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就具有法律效力,因此一般認為要回定金的難度較大,但滿足了一定的條件,定金還是可以退的,那么如何來判斷呢,可以從三個方面入手:
1、如果是因為合同條款達不成一致意見,購房者要求退房,開發商/賣家一般會直接將定金退給購房者。如果開發商/賣家不退,購房者可以向住建委投訴。需要注意的是必須是在認購書約定的期限內來簽合同,要想退定金必須要證明這一點。購房人可以通合同條件談判時雙方修改的記錄來證明,也可以通過雙方談話的錄音來證明。
2、認購書或購房合同中,對于退定金的條件有約定的話,只要情況符合退定金的條款,都可依據認購書或購房合同讓開發商退定金。也有很多購房者面臨限購后失去買房資格的問題,這種情況下能不能退定金呢?一般來說樓市調控行為是政府行為,屬于不可抗力。多數房屋購買合同中,也都會將政府政策作為不可抗力明確出來,由此原因造成合同無法進行下去時,可以雙方協商解除合同,雙方互不承擔相關違約責任。
3、對于內部認購等無銷售許可證或產權證的項目,因本身不具備銷售條件,因此任何情況下定金都可退,無需做大量的取證工作,如果開發商不退定金,直接起訴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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