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房改房,是指于1994年國務院發文實行的城鎮住房制度改革的產物,是我國城鎮住房由從前的單位分配轉化為市場經濟的一項過渡政策,現如今又可以叫做已購公有住房。
2.已購公有住房,是指城鎮職工根據國家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關城鎮住房制度改革政策規定,按照成本價或者標準價購買的已建公有住房。
3.如果是成本價購買,房屋權屬于職工個人;如果是按標準價購買,職工擁有部分房屋權,一般5年后屬于職工個人。房改房是國家對一些沒有把住房消費*納入職工工資的一種補償,是住房制度向住房商品化過渡的一種形式。
1.房源:房改房是國家對職工工資中沒有包含“住房消費*”的一種補償,也就是國家對職工的一種工資性實物補償。商品房的房屋來源,是具有經營資格的房地產開發商建成的房屋,是通過出讓*取得土地使用權。
2.銷售對象:房改房的銷售對象是有限制的。并不是任何人都可以享受國家房改優惠政策的,購買房改房的對象,只能是承住獨用成套公有住房的居民和符合分配住房條件的職工家庭。商品房的出售對象是公開面向社會居民群體,根據其銷售對象的不同,可以分為外銷商品房和內銷商品房兩種。
3.購房面積:在售賣房改房中,對購房的面積是有所控制的。政府等部門有文件明文規定了人均可購房的建筑面積的“控制指標”,以防止一些人大量低價購買公有住房,造成國有資產的流失。商品房是可以按國家法律、法規,在市場上進行自由交易買賣的,購買者可根據自己的購買力,隨心而定房屋的位置、樓層、結構和面積大小等內容。
4.價格:房改房的價格不由市場供求關系決定,而是由政府根據實現住房簡單再生產和建立具有社會保障性的住房供給體系的原則決定的,是以標準價或成本價出售給職工的公房。商品房是市場經濟條件下可進行交易的“商品”,其銷售價格是由市場經濟供求關系決定的。
5.優惠政策:購買房改出售的公有住房,是有一定的優惠政策的。公有住房的實際出售價格,是在“標準價”或“成本價”的基礎上,還要進行工齡、職務或職稱、家庭人口等多方面的優惠折扣。購買商品房沒有優惠,還要面臨限購政策。
房改房在進入市場買賣時,是有限制的。出售給職工的公有住房,一般要在職工住用若干年以后,才可出售。一般房改房在出售時,原單位都保留了優先回購權。而商品房出售沒有要求限制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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