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地役權是按照所簽合同的規定,可以使用他人土地上某個權益,比如種果樹的使用權,用來提高自身的不動產效益的權益。
2、地役權是合法使用他人不動產來供自己的不動產產生利益的益物權。
3、地役權是按照合同設立的,設立地役權,當事人應當采取書面形式訂立地役權合同。
1、地役權是建立在他人的不動產土地上的益物權。
2、地役權從屬于合同約定的需役地的使用權,使用者不可單獨分離需役地用于轉讓,地役權只生效于需役地,不得分離出來,也不可成為其他土地的使用權利。
3、地役權具有不可分割的特性,當需役地在被分割的情況下,地役權仍對分割后的需役地個部分的利益依然存在,若是地役權針對使用的土地只是原需役地的一小部分,那么分割后的需役地的地役權也僅僅是這一小部分。
1、兩者的關系和設立的*都不一樣,相鄰關系由國家法定;地役權則通常為需役地當事人及使用地役權這雙方合同約定設定的。
2、當兩者權益受到侵害后,處理的*不同,相鄰權一般是提起在所有權的使用過程中受到妨礙,而不是以相鄰關系為基礎前提做訴訟賠償。針對地役權,受害者則可以直接按照地役權使用的受損情況請求訴訟。
3、相鄰權的前提條件是毗鄰的不動產上,但是地役權則沒有這個要求,相隔多遠距離的土地都可以通過地役權來利用。
4、相鄰權的關系一般是建立在無償的基礎上,地役權則是有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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