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南京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按照國務院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南京市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及其實施細則等有關規定進行核定調整,2020年度繳存基數是2019年度員工個人月平均工資,*不超過市統計局公布的南京市2019年在崗員工月人均工資的三倍,即31,200元,*不低于南京市2020年員工*工資標準。
2、2020年6月30日前,在南京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辦理繳存登記的單位及其職工各單位,應為全部符合規定的員工辦理繳存基數調整,2020年7月1日起*的員工按新的繳存基數標準執行。
3、公積金的繳存基數每年7月都會例行調整,從當年的7月到次年的6月執行,同一個繳存基數依據是上一年度員工的平均工資和*工資,所以每年的上下限都是不一樣的。
4、南京市的繳存比例是5%~12%,調整后的*繳存基數是31,200元,按照單位和個人繳存比例為1:1計算,繳存員工的工資賬戶每月的繳存金額上限可以達到7488元。
1、按照借款人還款能力確定的貸款額度,計算方法是:借款人住房公積金月繳存額/借款人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個人還貸能力系數×12(月)×實際可貸年限。夫妻雙方都繳存公積金且共同借款的,貸款額度是夫妻雙方分別計算的貸款額度之和。
2、按照規定的貸款金額占房屋總價比例確定的貸款額度,購買首套自住住房或第2套改善型普通住房,且符合條件的,貸款額度不超過總房價的80%。
3、規定的貸款*限額,夫妻雙方均繳存公積金的員工貸款*限額是個人貸款*限額的兩倍。
4、提高購買首套房住房公積金貸款*可貸額度,把購買首套房住房公積金*可貸額度調整到每人50萬元,夫妻雙方每戶100萬元,購買第2套住房仍按原有規定執行。
1、借款人是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的自然人;申請貸款前,借款人需住房公積金*并且連續足額繳存住房公積金滿6個月以上,其個人和單位住房公積金賬戶處于正常狀態。
2、借款人必須是購房人本人或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產權人,且購買、建造、翻建、大修的自住住房位于南京市行政區域范圍內;辦理購房貸款的,需具有合法有效的房屋買賣合同或協議,建造、翻建住房的,需取得不動產權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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