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太原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不應高于員工工作地設區城市上一年度員工月平均工資的三倍,*不應該低于員工工作地設區城市公布的*工資標準。
2、小店區、迎澤區、杏花嶺區、萬柏林區、尖草坪區、晉源區、古交市的*工資標準是1700元;清徐縣的*工資標準是1600元;陽曲縣的*工資標準是1500元;婁煩縣的*工資標準是1400元。
3、2020年1月1日以后,新參加工作或新簽訂勞動合同的員工,應該從參加工作或新簽訂勞動合同的第2個月開始繳存住房公積金,以第2個月的當月工資為繳存基數;2020年1月1日以后,新調入的員工應當從調入單位發放工資之日起繳存住房公積金,以調入當月工資為繳存基數,這兩種情況繳存基數在本年度內不再作出調整。
4、企業單位執行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下限是5%,*不得超過12%,單位可在上下限區間內,自主確定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單位和個人應當執行相同的繳存比例。
1、借款人夫妻雙方都正常繳存住房公積金,且符合其他貸款額度核定要求的,*貸款額度按照不超過80萬元核定;單身職工或夫妻雙方只有一方正常繳存住房公積金的,*貸款額度按不超過50萬元核定。
2、同時*貸款額度與借款人繳存年限是有關系的,住房公積金貸款*額度不超過借款人繳存年限乘以10萬元,繳存年限按照繳存月份/12取整數加1計算,根據繳存年限測算的*貸款額度低于30萬元的,按照30萬元計算。
3、提取了本人及配偶住房公積金賬戶余額后,再以購買同一套住房申請個人住房貸款的,應當在申請貸款額度中核減相應的提取金額。
1、借款人是山西省范圍內的住房公積金繳存人,且在申請貸款之日前,逐月足額繳存住房公積金6個月及以上;借款人及其配偶都沒有公積金中心的住房公積金貸款債務。
2、具有中心認可的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裝修自住住房及商業銀行購房貸款等,用于自住住房消費的證明;借款人需有穩定的收入和按期償還貸款本息的能力,月還款額不能超過其所提供家庭收入的50%,家庭收入可采用增加輔助還款人的*補充。
3、借款人可以向管理中心的受托銀行進行貸款咨詢,并領取一手房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資料夾,按要求進行填寫。
以上就是關于太原公積金的相關內容,希望可以幫助到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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