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2021年溫州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按員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確定,不能低于上一年度溫州市員工月平均工資的60%,不能超過上一年度溫州市員工月平均工資的三倍。
2、員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以員工本人上一年度1~12月份工資總額相加除以12計算或除以實際工資月份計算。
3、目前溫州市區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下限是5%,上限是12%,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的繳存單位,繳存比例按12%執行,企業、民辦非企業的繳存單位,可在5%~12%區間內自主確定繳存比例。
4、連續虧損且繳存住房公積金有困難的企業、民辦非企業單位可按溫州市住房公積金繳存實施辦法的規定提供相關材料,經員工代表大會或工會討論通過,可申請降低繳存比例或者進行緩繳。
1、借款人及配偶雙方繳存住房公積金的,市區、樂清、瑞安*可貸款額度是70萬元,*額度是25萬元;永嘉、洞頭、文成*可貸款額度是60萬元,*可貸款額度是20萬元;平陽、泰順、蒼南*可貸款額度是50萬元,*可貸款額度是20萬元。
2、借款人單方繳存住房公積金的,市區、樂清、瑞安*可貸款額度是50萬元,*額度是20萬元;永嘉、洞頭、文成*可貸款額度是40萬元,*可貸款額度是15萬元;平陽、泰順、蒼南*可貸款額度是30萬元,*可貸款額度是15萬元。
3、貸款額度計算公式是,貸款額度=借款人近一年的住房公積金月平均余額×按繳存時限確定的倍數+配偶近一年的住房公積金月平均余額×按繳存時限確定的倍數。
4、其中月平均余額指的是員工申請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時,近12個月的月均余額,不足12個月的按實際月數計算。
1、從貸款申請那天開始往前推移計算,連續正常繳存住房公積金滿6個月以上;購買、建造、翻建、大修所需的自有*,也是是自付款項已經落實并投入使用。
2、在溫州市市區和各縣范圍內,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其房屋坐落的具體位置已經明確,有關手續齊全、合法、有效,且申請時購買、建造、翻建、大修的時間在6個月以內。
3、申請貸款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并且有穩定的經濟收入和按規定償還貸款本息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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