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攤電費是不會被取消的,因為屬于公共用電,電費還是由全體業主承擔。所說的“物業費取消公攤電費”,只是將公攤電費,將其納入物業服務成本中,一并收取,不單獨收取。以此來避免物業重復收取公攤電費的情況。
但是因為各地政策不同,使用只有部分城市將公攤電費將其納入物業服務成本中。
例如陜西省,《陜西省物業服務收費管理辦法》就提出政府指導價管理的物業服務費實行“一費制”。
第十條:物業管理區域內照明、景觀、消防、安防、電梯等歸屬業主共有公共配套設施設備的用水、用電費用以及電梯維護保養和年檢費用計入物業服務費成本,不得單獨收取。
其中對于第十條的內容官方解讀為:公攤水電費應與第八條規定的物業服務成本合并計算,共同構成物業服務費,應一并收取,不得單獨收取,并非取消收取公攤電費、電梯費。
公攤電費是否算在物業費里面,主要還是要看當地的政策,以及簽訂的物業合同。
1、根據《物業管理條例》第四十五條的規定:
物業管理區域內,供水、供電、供氣、供熱、通信、有線電視等單位應當向*終用戶收取有關費用。物業服務企業接受委托代收前款費用的,不得向業主收取手續費等額外費用。
其中規定物業小區內所有的供水、供電、供氣、供熱、通信、有線電視*終由用戶承擔,每一戶業主自己單獨消費的氣、水、電、暖、有線電視可以直接向有關單位繳費,但公共區域內的水電能耗(路燈、景觀噴泉等)也在物業管理區域內,為了保證小區公共設施正常運轉,這部分費用由小區業主均攤。
2、就目前來說,大部分的物業公司均采用包干制收費、自負盈虧的經營模式。就是說物業費中包含了公共區域所有服務費用,但是每個物業公司的經營模式不同,所以公攤電費是否包含在物業費中,具體還是以《物業服務合同》為準。
公攤水電指的就是小區電梯、消防通道、草坪燈以及其他公共設施設備的用電用水,但是有很多未入住的業主,因為沒有享受到公共設備,那么未入住公攤水電要交嗎?
1、一般情況下,是需要交的,因為即使未入住,公共區域的保養與維護,都是在進行當中的。身為小區的一份子,是有交納這部分水電費的義務的。但是一般不會要求全額交納,一般要求交納50%到90%不等。
2、根據《物業管理條例》第四十一條的規定:業主應當根據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交納物業服務費用。業主與物業使用人約定由物業使用人交納物業服務費用的,從其約定,業主負連帶交納責任。 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尚未交給物業買受人的物業,物業服務費用由建設單位交納。
3、一般情況下,物業費的交納是從交付之日開始算的,無論住或不住都是需要交納的。如果不住人的話,那么物業費和公攤水電費會按照一定的折扣進行交納,一般沒有明確規定,都是業主與物業協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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