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40年產權房子往往是商業性質,屬于公寓的類型。一些人在購買公寓的時候沒有過多關注,后起才后悔買了40年產權房子。
2、其實不管是70年還是40年,不管買的是住宅、公寓、還是寫字樓或商鋪,都會有到期的那*,即使買了40年產權房子,也不用太后悔。 據國土部解釋,新版《不動產權證書》設“使用期限”,是為更醒目標明土地使用期限,提醒業主在使用期限到期前及時去續期,實現自己對于房屋的所有權。
3、一旦40年產權房子到期之后,只需要到期前一年去辦理申請續期手續就可以了。根據《物權法》*百四十九條明文規定,產權到期后申請續期需要繳納部分的土地出讓金,而這筆到期后續費*15.6元/㎡起,*不會超過五位數,例如,按照*15.6元/㎡的標準來算,如果公寓占地面積是50㎡,那么只需繳納760元,即可以順利續期。
4、當然,覺得房屋產權年限太短的朋友,也可以及時將房屋賣掉,購買房屋產權70年的房子,這樣一來就能解決“40年產權房子買后悔了”的問題。
1、根據我國《物權法》中的相關規定,住房建設用地使用期屆滿時,自動續期。續期時,需要補交土地金,但是不會太貴,續期費用的繳納或者減免,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因此房屋產權70年后只要續期繳納費用就可以了。
2、不少人以為房屋產權70年后,國家將會回收房屋,這種認知是錯誤的。國家擁有的土地產權,并不是房屋的產權,因此沒有權利回收房屋。如果產權人不選擇續約,那么國家可以把土地收回去另作他用,相當于就是拆遷戶了,這也就意味著,國家會給這片土地上的業主相應的補貼,因為畢竟房子本身的所有權還是業主本人,只是占用的土地被國家收回。
3、《城市房地產管理》中的第21條也有規定:
在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年限屆滿后,如土地使用者需要繼續使用,可以在期限屆滿前一年申請續期。除根據社會公眾利益收回該土地的外,其他續期申請應當予以批準。續期的應當重新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依照規定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
總結:通過以上內容,我們不難發現房屋在70年產權到期后,有兩種情況:
(1)延長土地使用權期限,自己去申請,并且補交土地出讓金。
(2)據規劃需要,國家需要收回土地和地上建筑物的。那么業主也可以得到相應的經濟補償,用類似拆遷安置的辦法解決。
1、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的規定:被拆遷人即被拆遷房屋的所有權人,沒有自己是合法房屋所有權人的證明文件(一般是房屋所有權證),從法律意義上說也就不是拆遷當事人,自然不能得到補償。因此無產權房,它的本身產權歸屬就是不明確的,及時拆遷,當事人也不能給活的賠償。
2、但是如果該房屋使用人只有這一套房屋用于居住,一般為保障其基本居住需要,拆遷人應為其安排住處或將建好后的安置房供原使用人繼續租住,但是使用人要支付相應租金的。
3、我國的無產權房拆遷賠償問題,還要看具體的時間線。2008年以前建的房子,不管有沒有房產證都可以拿到*賠償,而08年以后建的沒有證的房子,08到10年賠償80%11到14年賠償60%,15到17年賠償40%,18年以后建的一般不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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