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0年空置房物業費減免條例,國務院《物業管理條例》并沒有明確物業出售后,業主或使用人入住前物業管理服務費應該怎么收。
有的省市規定:
業主辦理入住手續后長期(連續六個月以上)未入住的空置物業及入駐后長期未使用的空置物業,業主應向物業服務企業書面備案,按規定或約定服務標準的70%至90%交納空置物業費,具體比例由當地價格、物業管理主管部門制定。
已交付給業主的:
物業費用自物業交付業主次月開始計收。車輛管理費卻要全額繳納,對未入駐或未使用連續超一個月以上的物業、車位,業主應事前向物業服務企業書面申請,并經確認后按規定標準的70%繳納機動車輛停放服務費或車位水電、衛生等管理費用。
繳納物業費是業主的義務,但在以下情況下可以不交物業費。
1、房屋質量問題還未交房,物業費是由開發商繳納。
2、將房屋出租,*合同中注明了物業費有租住戶繳納的。
3、物業公司未履行合同的服務責任的,全體業主可以拒交,但要有有力的證據。
4、物業公司擅自擴大收費范圍、提高收費標準、重復收費的,業主可拒交。
5、物業公司不經業主許可自行增加的收費項目,業主可拒交。
一般情況下,在物業已經出賣并交付給業主的,業主是交納服務費的義務人。物業交付后,由買受人開始承擔,業主的物業費從交付之日起開始計算,入住后,全額收取。
那么,房子不住交70%物業費嗎?業主辦理入住手續后長期(連續性六個月以上)未入住的空置物業及入住后長期未使用的空置物業,業主應向物業管理企業書面備案,按規定或約定公共服務費標準的70%交納空置物業管理費,或按省市縣有關部門對空置房減免的規定收取物業費。
我國物業管理條例第四十二條規定:
“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尚未交給物業買受人的物業,物業服務費用由建設單位交納。”第二十一條又規定:“在業主、業主大會選聘物業服務企業之前,建設單位選聘物業服務企業的,應當簽訂書面的前期物業服務合同。”
依據以上法規,由開發建設單位承擔的物業服務費用,其計費時間是以與物業服務企業的簽訂的合同規定的計費時間為準。
1、常年不住的房子,可根據當地政策,看看是否能少交物業費。但大部分是沒有任何拒交的理由的,只有少部分地區支持業主申請空置以后對物業費進行打折,打折幅度從50%-90%不等。
因此,不管你是否入住,物業都在一定程度上在看護你的房子,該房子還是享受到了物業的服務,所以還是得繳納物業費。因此,入不入住與身份交物業費沒有關系,只是可能和你交的金額多少有關。
2、根據《*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物業服務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地6條規定,物業服務企業已經按照合同約定以及相關規定提供服務,業主僅以未享受或者無需接受相關物業服務為抗辯理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也就是說,房屋空置未使用,也應當繳納物業費。業主不能以沒有享受到物業服務為由拒付。
3、且,《*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物業服務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條規定,建設單位依法與物業服務企業簽訂的前期物業服務合同,以及業主委員會與業主大會依法選聘的物業服務企業簽訂的物業服務合同,對業主具有約束力。業主以其并非合同當事人為由提出抗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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