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房屋配套費指的是,主要用于建設項目以外的市政公用配套設施,包括城市主次干道、給排水、供電、供氣、路燈、公共交通、環境衛生和園林綠化等項目的建設和維護,是市政基礎設施建設*的補充,與各項城市建設*合并部分收費項目,適當降低收費標準。
但是目前買房配套費已經取消。根據《關于全面整頓住房建設收費取消部分收費項目的通知》(計價格[2001]585號)中的內容:
1、取消與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重復收取的水、電、氣、熱、道路以及其他各種名目的專項配套費。
2、凡是未按規定審批權限批準征收的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或其他各類專項配套費,以及計價費〔1996〕2922號文件頒布后,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或有關部門出臺的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或其他專項配套費,一律取消。
買房配套費指的是用于建設項目以外的市政公用配套設施的費用,其主要包括城市主次干道、給排水、供電、供氣、路燈、公共交通、環境衛生以及園林綠化等項目的建設和維護。目前已經取消。
但是現在買房需要交納房屋維修基金,指的是專項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保修期滿后的維修和更新、改造的*。
1、住宅共用部位,是指根據法律、法規和房屋買賣合同,由單幢住宅內業主或者單幢住宅內業主及與之結構相連的非住宅業主共有的部位,一般包括:住宅的基礎、承重墻體、柱、梁、樓板、屋頂以及戶外的墻面、門廳、樓梯間、走廊通道等。
2、共用設施設備,是指根據法律、法規和房屋買賣合同,由住宅業主或者住宅業主及有關非住宅業主共有的附屬設施設備,一般包括電梯、天線、照明、消防設施、綠地、道路、路燈、溝渠、池、井、非經營性車場車庫、公益性文體設施和共用設施設備使用的房屋等。
買房子配套費已經取消,無須交納。但是需要交納房屋維修基金,商品住宅的業主、非住宅的業主按照所擁有物業的建筑面積交存住宅專項維修*,每平方米建筑面積交存首期住宅專項維修*的數額為當地住宅建筑安裝工程每平方米造價的5%至8%。
根據《住宅專項維修*管理辦法》中第十二條的規定,關于房屋維修基金的交納時間問題做了以下規定:
1、商品住宅的業主應當在辦理房屋入住手續前,將首期住宅專項維修*存入住宅專項維修*專戶。
2、已售公有住房的業主應當在辦理房屋入住手續前,將首期住宅專項維修*存入公有住房住宅專項維修*專戶或者交由售房單位存入公有住房住宅專項維修*專戶。
3、公有住房售房單位應當在收到售房款之日起30日內,將提取的住宅專項維修*存入公有住房住宅專項維修*專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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