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物業費是業主對自己居住小區內的公共房屋、設備、公用設施、綠化、衛生、交通、治安和環境等項目進行日常維護、修繕、整治及提供其他與居民生活相關的服務所收取的費用。
大部分人都對物業費不懂,只要開發商或者物業列出名錄光明正大上門收取,業務都是稀里糊涂的交。
而2020年9月1日物業費新規中,這3筆物業費以后可以不用再繳納。
1、小區廣告*為全體業主所有
根據《物權法》規定,小區公共區域的*分配均歸全體業主所有;根據物權法小區廣告*肯定屬于全體業主的,但是物業管理條例里面又沒有明確規定。不過,從今年5月1日開始,這筆錢歸誰所有已經有了明確規定。
在3月27日的第15屆常務會議上通過了*的《北京物業管理條例》,其中第七十四條明確規定,公共部分從事經營活動的,公共*應當單獨列賬歸全體業主所有。如果維修基金不足首期應籌*的30%時,*的一半優先補充維修基金。
2、物業自行規定費用
很多物業公司為了*,會自己加上各類繁雜的物業費,比如在裝修期間的砸墻費、垃圾清運費、公共損耗費等等,這些不是正規規定而是物業自己制定的收費項目,可以不用交,裝修的費用由業主和處理方自行協商。當然,如果業主請物業來處理的話,就需要向物業交費了。裝修時天然氣開口費也不用額外交錢,因為費用已經算在了上交的物業費里。
3、配套設施不達標
交房時,小區內的配套設施如果和開發商的承諾不相符,注意,這里是指沒有達到房產合同上的標準,那么前期的公共服務費應當進行減免。
當然,對于處理物業相關的*辦法,還是在買房之前,好好選擇小區,房子好壞是一回事,物業公司的質量與服務對今后的生活質量也至關重要。目前物業公司的質量越來越好,但仍然有“害蟲”存在,業主應當好好審視檢查再做選擇。
物業新規定2020年公攤水電,按照《物權法》的相關規定,小區內綠化地、道路、走廊、樓梯及樓等區域都為業主共用區域,因此產生的費用需由全體業主公攤承擔,若業主有異議,可以到當地的住建部進行咨詢。
物業新規定2020年公攤水電包括區域如下,通常來說,物業公攤的水電費主要為:
1、公共照明電費,包括樓道內照明和園區夜間照明。
2、臨街建筑的輪廓燈電費。
3、公共區域維修時設備用電費用。
4、園區綠化小品的能源費用(如噴泉、水景觀等)。
5、園區綠化的水、電費用。
電梯用電包含在電梯費用中,但是有些物業公司將電梯維護維修費和電梯運行費分開收取。
二次供水用電費用、生活水箱消毒費用應包含在物業管理費中,但有些物業也會把這個費用分離出來單獨向高層住戶收取。
物業新規9月1日起實施,這些費用可以不交:
1、 房屋逾期交房,物業費可以不交
物業服務是實際居住的業主,雖然購房者在購買新房的過程中與開發商簽訂了合同,但并不意味著房子已經售出。只要在該房屋簽訂實際交付協議前,如果購房人對房子不滿意可以拒收,因此物業費也無需支付。
2、天然氣開通費費用,可以不交
天然氣開口費屬于城市基礎建設配套費,由開發商和物業公司收取后交給當地的政府部門;因為相關的城市基礎設施費用,如道路建設、水、電、氣等,在取得土地和房產時,開發商就已經支付,都會以房價的形式轉嫁給購房者。因此,這項費用也不用再交。
3、物業合同規定以外費用,可以不交
很多小區因為沒有業務委員會,導致物業管理混亂、無序收取物業費的現象時有發生。但根據我國《合同法》的相關規定,物業公司與業主需要通過明確的合同約定雙方相應的權利義務。只要合同中沒有提到的費用,業主均可以不交。
4、物業擅自增加費用,可以不交
物業公司屬于企業性質,一切都是追求利益*化。因此會想方設法在原來的物業協議上增加一些額外的服務,以“非合同”服務的*收取額外的物業費,這不符合我國的合同法,所以業主可以不交。
現實生活中,物業公司在服務后期,會與購房者組成的法定代表人委員會協商新的物業費用和收費標準。如果沒有在物價局進行審核備案的情況下,物業公司擅自提高收費標準,同樣可以不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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