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在征地補償方面,對獨生子女家庭是否給予特別的優惠補償,在有關征地的法律、法規、規章方面都沒有規定。
2、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2002年9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八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對農村實行計劃生育的家庭發展經濟,給予*、技術、培訓等方面的支持、優惠;
對實行計劃生育的貧困家庭,在扶貧貸款、以工代賑、扶貧項目和社會救濟等方面給予優先照顧。
3、第二十九條:
本章規定的獎勵措施,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或者人民政府可以依據本法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結合當地實際情況,制定具體實施辦法。
4、所以對獨生子女家庭的具體優惠政策是由各地根據當地的實際情況自行制定的,例如:《湖南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25條第1款第2項規定,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分配集體經濟*、征地補償費時,對獨生子女家庭增加一人份額。但是有些地區并無這一項政策。
因為之前計劃生育政策的實施,很多家庭響應號召,為獨生子女戶。但是在城市建設過程中,土地被征用拆遷,每個家庭都會得到征地補償,那么獨生子女征地補償標準是什么呢?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中的相關規定,對于獨生子女家庭會有特殊的獎勵以及優惠政策。而各地為了響應國家政策,紛紛根據當地的具體情況,出臺了照顧獨當地生子女家庭的優惠政策。
其中有些省份對獨生子女征地補償做了相關規定,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分配集體經濟*、征地補償費時,對獨生子女家庭增加一人份額。但是從我國的法律、法規、規章等方面來看,在征地補償方面對獨生子女家庭是否給予優惠補償并沒有詳細的提及。由于各地的條件、政策不同,獨生子女征地補償標準還是需要根據具體地方具體政策進行具體分析。
根據《2015年獨生子女費發放相關新規定》中的相關規定:
自愿終身只生育一個子女或者未生育且依法只收養一個子女的育齡夫妻,經本人申請,由所在單位或者村(居)民委員會核實,報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發給《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憑證享受以下優待:
1、從領證之月起到子女十四周歲止,每月發給五至二十元的獨生子女保健費。夫妻雙方均有工作單位的,由雙方工作單位各負擔一半;一方有工作單位,另一方沒有工作單位的,由有工作單位一方的工作單位支付;夫妻雙方均無工作單位的,由戶籍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支付,所需費用由各級計劃生育經費分擔。
2、農村分配集體*對獨生子女家庭增加一人份額(包括農村土地征用后,土地補償費分配中對獨生子女家庭應當增加一人份額);在劃分宅基地(包括征地拆遷安置中,對農村獨生子女按重建安置房價的70%加房屋層次調整系數每人優惠購買40平方米)、扶持生產、介紹就業等方面,對獨生子女及其父母給予照顧。
3、有條件的地方和單位可以對獨生子女入托、入園、就學、就醫給予補助。農村貧困家庭獨生子女接受義務教育期間,有條件的地方可以減免雜費。
4、各級人民政府和獨生子女父母所在單位或者村(居)民委員會規定的其他獎勵與優待。
根據第2點,我們可以知道:農村土地征用后,土地補償費分配中對獨生子女家庭應當增加一人份額。但是具體的補償政策,因為各省市的具體情況不同,所以對應的補償具體實施辦法也存在著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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