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如果審查時發現以下五類房屋需要按照相關規定進行拆除,具體如下:
(1)無人繼承的房屋;
(2)因為搬遷空出來的房屋;
(3)違規建房的,比如說在耕地上建房等;
(4)無人管理的房屋;
(5)有償退出宅基地或者納入征地拆遷,在拿到合理補償后的房屋。
2、如果有以下現象,不給予修建住房:
(1)隨便占用耕地亂蓋亂建的;
(2)建房不經過審批的;
(3)建房不符合房地規劃要求的;
(4)不具備宅基地使用權的。
所以如果想要拆房建房需要提出申請,然后經過相關部門審核、審批,通過之后并且取得相關的建房證件以及手續才可以建房。如果是不按規定流程申請直接蓋房的都是可以按照違章建筑進行強制拆除的。
注意:不同地區對于農村拆房建房的相關政策法規不同,具體可以咨詢當地有關部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2004修正)》第六十二條:
(1)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積不得超過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準。
(2)農村村民建住宅,應當符合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并盡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內空閑地。
(3)農村村民住宅用地,經鄉(鎮)人民政府審核,由縣級人民政府批準;其中,涉及占用農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辦理審批手續。農村村民出賣、出租住房后,再申請宅基地的,不予批準。
其中(1)中的“一宅”的面積是按照農村確權的《集體土地建設用地使用證》為準的,具體需要根據當地的政策規定以及每戶人口的多少進行確定。
2019農村建房面積標準:
1、家庭戶口1-2人,總用地面積不得超過95平米;
2、家庭戶口3人以上,總用地面積不得超過125平米;
3、原址改建總用地面積不得超過140平米。
但各個地區因為土地規劃以及土地面積的不同,所以建房面積標準是不一樣的。例如河南地區規定城鎮郊區和人均耕地667平方米以下的平原地區,每戶建房用地面積不得超過134平方米;而人均耕地667平方米以上的平原地區,每戶建房用地面積不得超過167平方米;山區、丘陵區每戶建房用地面積不得超過200平方米。所以具體應當根據當地的政策法規為準。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2004修正)》的對于農村土地的相關規定:
第五十九條:
鄉鎮企業、鄉(鎮)村公共設施、公益事業、農村村民住宅等鄉(鎮)村建設,應當按照村莊和集鎮規劃,合理布局,綜合開發,配套建設;建設用地,應當符合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土地利用年度計劃,并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六十條、第六十一條、第六十二條的規定辦理審批手續。
第四十四條:
建設占用土地,涉及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應當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
*基本農田轉為建設用地的,由國務院批準。
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市和村莊、集鎮建設用地規模范圍內,為實施該規劃而將*基本農田以外的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按土地利用年度計劃分批次按照國務院規定由原批準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機關或者其授權的機關批準。在已批準的農用地轉用范圍內,具體建設項目用地可以由市、縣人民政府批準。
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市和村莊、集鎮建設用地規模范圍外,將*基本農田以外的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由國務院或者國務院授權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
第六十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使用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建設用地興辦企業或者與其他單位、個人以土地使用權入股、聯營等形式共同舉辦企業的,應當持有關批準文件,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提出申請,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批準權限,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準;其中,涉及占用農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辦理審批手續。
按照前款規定興辦企業的建設用地,必須嚴格控制。省、自治區、直轄市可以按照鄉鎮企業的不同行業和經營規模,分別規定用地標準。
第六十一條:
鄉(鎮)村公共設施、公益事業建設,需要使用土地的,經鄉(鎮)人民政府審核,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提出申請,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批準權限,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準;其中,涉及占用農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辦理審批手續。
第六十二條:
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積不得超過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準。
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戶擁有一處宅基地的地區,縣級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農村村民意愿的基礎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準保障農村村民實現戶有所居。
農村村民建住宅,應當符合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村莊規劃,不得占用*基本農田,并盡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內空閑地。編制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村莊規劃應當統籌并合理安排宅基地用地,改善農村村民居住環境和條件。
農村村民住宅用地,由鄉(鎮)人民政府審核批準;其中,涉及占用農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辦理審批手續。
農村村民出賣、出租、贈與住宅后,再申請宅基地的,不予批準。
國家允許進城落戶的農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償退出宅基地,鼓勵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盤活利用閑置宅基地和閑置住宅。
國務院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負責全國農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關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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