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我們常說的“自貿區”有兩種說法,這是不一樣的。
2、一種叫做“自由貿易區”,一般指兩個以上的國家或地區,根據WTO相關規則簽署自由貿易協定所形成的區域,比如說 中韓自貿區、北美自貿區。
3、還有一種叫 “自由貿易園區”,是某一國或地區在自己境內劃出的一個特定區域,單方自主給予特殊優惠稅收和監管政策。
4、我國的“自由貿易試驗區”,不僅借鑒了歐美國家自由貿易園區的經驗和做法,還在提升對外貿易、航運服務、便利化環境等傳統自由貿易園區功能的基礎上,進一步增加了服務貿易、金融領域的擴大開放,為“自由貿易園區”增加了新的內涵和發展空間。
5、對比國內現有的保稅區,自貿試驗區堪稱“升級版”,是以制度創新為核心,通過帶動*、金融、貿易、政府管理等一系列制度變革,構建對外合作發展的新平臺。
6、我們從名稱上的“試驗”兩個字看出,我國的自由貿易試驗區就好比是國家推動改革和提高開放型經濟水平的一塊“試驗田”,尋求能夠在全國可復制、可推廣的制度性建設,發揮示范帶動、服務全國的積極作用。
1、出口退稅
保稅區與境外之間的貨物流通實行真正的備案制度,海關對貨物的手冊管理轉變為對企業實行賬冊管理,貨物、物品從非保稅區進入保稅區,視同出關,憑出口報送單、外匯核銷單、**即可辦理出口退稅手續,不必等到貨物離境時辦理。
2、進出口經營活動權
在2003年海關總署發文,已對天津、上海、廈門、深圳四地的保稅區內企業賦予進出口經營權。在此基礎上,應擴大企業進出口經營活動范圍,包括:
(1)進出貨物不受數量限制;商品可拆散、儲存、分級、分類、修理、再制造、重新包裝、重新標鑒、清洗、銷毀、與外國或國內商品混合或重新出口;
(2)運進所在國其他地區的商品可是原來貨物的全部、也可以是其中的一部分,可以是原樣、也可以加工后進口;
(3)對進出區的經營活動不加限制,例如已納稅的進口貨可以從納稅地進入區內與其他貨物混合后,再免稅進入納稅地等。
3、通關、檢驗手續和運輸監管政策
(1)連通保稅區和港區,實行區港統一監管,避免二次通關的重復手續,同時深入推進港區一體化管理體制,完善從碼頭到保稅區的專用通道和形成海陸空立體多式的聯運體系。廈門海滄保稅港區等區域已在該方面進行嘗試,應進一步推廣至其他保稅區。
(2)海關根據貨物的品種、來源地等特點有針對性的抽查檢驗。
(3)當因為區內企業的簡單加工和運輸作業而使貨物的形態、數量、稅號等性質發生改變時,海關在監管中可以有針對性地核對備案記錄,不必要求一一對應,只要基本吻合即可。
4、金融外匯管理
在區內放松金融管制,實行金融自由化。其主要內容:
(1)放寬或取消對銀行支付存款利率的限制;
(2)減少或取消對銀行貸款規模的直接控制,允許業務交叉;
(3)允許更多的新金融工具的使用和新金融市場在區內的設立;
(4)放寬外國金融機構經營活動的限制及對本國金融機構進入國際市場的限制,減少外匯管制,放開經常項目下的貨幣兌換;
(5)在匯率制度的安排中增加匯率的靈活性。
5、行業準入
對于在保稅區設立物流企業,審批上應該實行鼓勵性政策,簡化審批手續,有關物流行業的外資進入領域問題,也可以不受我國“入世”承諾的開放時間表限制,允許外資提早進入。
2013年9月27日,國務院批復成立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
2015年4月20日,國務院決定擴展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實施范圍。
2015年4月20日,國務院批復成立中國(廣東)自由貿易試驗區、中國(天津)自由貿易試驗區、中國(福建)自由貿易試驗區3個自貿區。
2017年3月31日,國務院批復成立中國(遼寧)自由貿易試驗區、中國(浙江)自由貿易試驗區、中國(河南)自由貿易試驗區、中國(湖北)自由貿易試驗區、中國(重慶)自由貿易試驗區、中國(四川)自由貿易試驗區、中國(陜西)自由貿易試驗區7個自貿區。
2018年10月16日,國務院批復同意設立中國(海南)自由貿易試驗區。
2019年8月2日,國務院批復同意設立中國(山東)自由貿易試驗區、中國(江蘇)自由貿易試驗區、中國(廣西)自由貿易試驗區、中國(河北)自由貿易試驗區、中國(云南)自由貿易試驗區、中國(黑龍江)自由貿易試驗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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